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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发[2009]6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21:14:15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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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 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

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的

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何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对另一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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