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 项目(简称科技新星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城区卫生系统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青年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优势学科的发展和增强科技综合实力,特设立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项目(简称科技新星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新星项目的宗旨是以科研项目为依托,选拔培养一批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开展科研实践,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造就一批青年科技带头人和科技管理专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产生一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使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申请、审查和立项
第三条 科技新星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医学应用及相关管理方面的研究,资助对象是卫生局局属单位的优秀青年医务工作者和管理人员,每2年征集一次,每次项目周期为2年。
第四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
(二) 申请者为卫生局局属单位正式职工;
(三) 申请当年未满45周岁(以当年1月1日计算); (四) 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
者;
(五)具有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工作条件;有一定的医学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研究基础,在本专业发展中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六)申请者应在本专业领域选择1名专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导师)作为课题指导。
第五条 以下人员和项目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一)已经拥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人员;
(二)已经在或曾经在市、区等高一级别基金中立项的项目;
(三)准备出国一年以上或正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 科技新星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程序:
(一)申请者按项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科技新星项目申报书》,通过所在单位向卫生局提出申请。每人每次限申报一项。
(二)卫生局组织择优选拔。经形式审查确定合格的项目后,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卫生局最终确定拟资助项目和科技新星项目候选人员名单。
(三)将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资助候选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卫生局批准立项。卫生局与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员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科技新星项目合同书》,卫生局下发批准立项通知书,明确项目编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科技新星的资助经费为3万元左右,由卫生局确定资助额并从科教经费拨付,各医院配比比例为1:1。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和科学价值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中的人员费用、材料费、试验外协合作费、调研咨询费、租赁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论文发表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导师指导费不超过2000元。
第九条 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科研资金使用规定执行,按照申报书经费支出明细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结余经费,经卫生局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项目成果的推广及下一阶段研究项目的前期准备。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员在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应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在导师的指导下,尽快安排和落实研究工作,以保证研究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卫生局定期组织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进行科研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其科研素养和研究能力。
第十二条 卫生局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进展缓慢或与立项预期不符、实施效果较差的项目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卫生局可撤销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入选人应根据卫生局的要求提交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科技奖励的研究成果、经费决算表等有关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送至卫生局。卫生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按完成情况将项目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四个级别并通报项目验收情况,对优秀和良好的项目以学术交流、成果展示等方式进行交流、汇报和推广。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卫生局汇报并加以解决,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入选人发表、出版与科技新星项目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标注“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科技新星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不得替换。因患病、调离岗位等原因,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项目入选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卫生局提出终止研究的申请。资助经费余留部分由卫生局收回。
第十七条 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不得随意更改研究方向及内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研究内容的,应向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卫生局提交变更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科技新星项目入选人如有违反道德规范、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卫生局将核准撤消对其资助,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城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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