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好人法”
你还在“扶不扶”的心理中矛盾吗?你还为“好人流血又流泪”遗憾吗?,“好人法”将为你做最好的心理疏导、也会最好的补救你的遗憾。弘扬社会美德,“好人法”从法律法规角度提供了呵护之力,也呈现了审视道德视角,其中隐含的道德主张,值得深入解读。
2016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加一条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好人法”第一次正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被提及、审议。是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爱戴的体现,是民众对“讹人”者愤慨的体现,是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认可,是弘扬中华助人为乐的精神的升华。
2017年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中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次对施救者增加了自愿,意思是无偿的发自内心的去帮助受助者,而并非像呼叫“120”救护车来的医护人员。这次进一步分清了责任和义务,具有针对性,对鼓励见义勇为、保护救助人,有积极意义。但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建议从举证责任、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等方面对救助人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予以严格限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次增加了受助者的举证责任,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救助者的后顾之忧,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017年3月14下午全国人民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人民代表的建议,将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最终定稿。表达了我们共同的道德向往。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千余票赞成、30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的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普通民众看来,这大快人心,完美至极。但我作为一名工作在急救一线上的医生看了这条“好人法”有惊喜雀跃也有忧虑满怀。如果一个不了解不懂的急救知识急救技能的人义
无反顾去施救一名受救者是多么让人担忧的事情。就民众急救知识、技能缺乏的现状来说,“好人法”的颁布与实施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之所以说这个法是双刃剑,一是有它的正面:会让人积极参与急救,没有太多顾虑,二是有它的反面:如果不懂急救,而盲目施救,会适得其反,不利于受救者伤病恢复。所以“好人法”的实施,更应该和急救知识普及齐驾并驱,甚至让普及急救先行。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去普及传播正确有效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作为非医务工作者的普通民众也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响应社会的需求,积极学习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为需要我们帮助的人做出我们能对受救者更有利的急救措施或安慰。我呼吁全社会人都行动起来,积极配合“好人法”的实施!让它双刃剑的另一面消逝的无影无踪!----菏泽市杏林急救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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