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GD2201007
工程名称 发生地点 结构类型 经济损失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万元
发生时间 建筑面积 伤亡情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万平方米
事
故
经
过
及
初
步
原
因
分
析
采 取 措 施
填报单位(盖章) 报告人:年 月 日
说 明
GD2201007
1.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
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分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 死亡30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 重伤20人以上;
(3)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 死亡2人以下;
(2) 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五)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六)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为质量问题。
3.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4. 因违反施工规范造成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也要及时上报处理。
(以上摘自建设部令第3号)
5.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包括:
(1) 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2)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 (3)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重大质量事
故级别。
6.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不含农民自建房屋。
7. 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千元(含5千元)以上的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其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经济损失不足5千元的列为质量问题,由企业自行管理。 (以上摘自(90)建工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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