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施工现场扬尘治理)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衡水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方案,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扬尘治理长效监管机制,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生产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为重点,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强化监测监控、强化督导考核等措施,全力开展扬尘治理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得到切实落实,扬尘污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影响得到有效降低。
二、整治目标及内容
(一)目标任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坚持不懈地抓好扬尘污染治理措施,通过治理,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全市建
筑工程施工现场与卫生面貌有显著改观,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做出贡献。
(二)治理内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拆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在建工程外侧安全网设置、进出门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沙石、土方等物料覆盖、施工垃圾清理等内容。
三、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要求
(一)、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
(六)、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
隔离、洒水降尘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废弃物。
(九)、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十四)、对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十五)、开展社会监督,实行施工扬尘举报有奖制定,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整治措施
1、加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稽查,没有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
2、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监控,把对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审查作为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的必备条件。
3、严格按照本次施工现场、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的要求对市区混凝土搅拌站及专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混凝土搅拌站,一律停工整顿,同时暂停给企业的产品使用备案,限制其产品在施工现场使用。
4、对监督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扬尘治理工作百分之百达标。
5、不执行扬尘治理标准,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高限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6、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不执行扬尘治理标准,造成扬尘污染,除经济处罚外,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在衡水建筑市场投标资格,直至清出衡水建筑市场。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动我市扬尘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成立“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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