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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系统强化班刑法学分则授课提纲(韩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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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亲属之间的财产犯罪

侵犯自己家或者近亲属财产的,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首先,满足犯罪的行为构成;

第二,获得受害方谅解的,应属于责任阻却事由,非违法性阻却事由,所以其他共犯人仍然可罚。

例:下列哪些成立盗窃罪?(1)甲基于租赁合同持有婚纱,婚纱的所有人乙从甲手中盗取了该物。(2)租赁合同期满后,甲并没有返还婚纱,于是所有人乙从甲手中盗取了该物。(3)租赁合同期满后,甲并没有返还婚纱,于是所有人乙从甲手中盗取了与婚纱等值的货币。

第一节 暴力、胁迫型犯罪

一、抢劫罪

(一)行为

行为人 被害人的自由 财产

强制 至不能抵抗状态 利用此状况

1、行为结构说的整体理解 行为人运用强制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行为人利用此种状况来进行对持有的破坏,建立新的持有关系。

2、强制行为

(1)对人暴力: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胁迫:无形强制力。以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造成危险为内容,具有当场实现暴力的意思。

(3)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即与暴力、与胁迫相类似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如迷倒、麻翻,也包含用灌醉的方式。

3、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暴力和胁迫要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而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此处的“被害人”是一般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明知被害人胆小如鼠的时候,采取轻微暴力在客观上压制了被害人反抗的,也成立抢劫罪。

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意图,进而取走被害人财物的,不成立抢劫罪。

4、获得他人持有之财物或者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第一,获得方式包括犯罪人自己去拿以及被害人自己交付。第二,获得对象包括不法利益,如逼被害人写下借据,也是按照抢劫罪来处理的。第三,行为人必须是直接获益。间接获益不包含在内,如逼他人卖艺,从中售票得利的,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

例1:抢劫犯实施暴力打倒被害人后,正欲取出已经失去知觉的被害人身上的钱包时,发现被害人是十分美丽的女孩,立即被她的美丽所征服并爆发出对她强烈的爱。于是,抢劫犯没有取走女孩的钱包,仅仅拿走了她身份证上的照片(照片也是财物),目的在于从此永远将此照片放在自己的胸口上。

例2:某男甲趁黑夜去抢某女乙的钱包,甲趁乙不备从身后抢夺其右手拿的包,乙当时未松手,甲威胁乙说,你再不放手我就连你左手拿的手机一起抢了,乙这才松手,甲抢的乙人民币2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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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要求具有目的性,指的是为了抢劫而进入。“入”指的是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具有家庭生活内容的家庭住所,所以抢劫大学生宿舍、旅馆、临时工棚的是普通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本身也表明了它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使用。其中的出租车只包含大中型出租车,不包含小型出租车。

交通工具必须是机动的,必须是机械力,不包含是自然力,所以抢劫人力车的不能认定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无机动装置的帆船的也不能认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此项的核心是暴力作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安全无关。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指的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不包含银行的普通财物。抢劫银行也包含了抢劫运钞车,具体指的是抢劫运钞车里面的钱,如果只抢车,只能成立普通抢劫。

4、“持枪抢劫”

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持”指的是使用、展示枪支。如果行为人既不使用枪支,也不向被害人显示枪支,不能成立持枪抢劫。 “枪”是指真枪,不包含假枪在内。拿着仿真枪去抢劫的,只成立普通抢劫,而不得被认为是持枪抢劫。不要求枪里面装子弹。

5、“多次抢劫或者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指的是抢劫3次以上。 6、“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既包含故意,也包含过失。但抢劫行为与死亡或重伤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此处注意主客观相一致的要求,即行为人在抢劫的时候就应该知道自己抢劫的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或者明知里面可能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认识到,以为抢劫的是普通财物,抢来了以后才发现是军用物资,只能按照普通抢劫罪来处理。

当上述数个法定刑升格条件同时符合时,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适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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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了两个客体:人身权和财产权。司法实践中认为这两个权利有一个被侵犯就构成抢劫罪既遂。即行为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害或者抢走财物为既遂,即抢劫罪有两个既遂标准。

例: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司法考试卷二第59题,多选)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

(一)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指的是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实行行为)。

第一,在盗窃的预备阶段被发现,为脱逃而实施暴力的,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二,明显的小偷小摸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

2.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毁灭罪证需要注意,是为了前罪的罪证的湮灭,当然指的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罪证湮灭。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的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是转化犯。

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

第一,当场:场所密接性、时间密接性。尚在他人追击中属于“当场”,但是中途偶遇不是“当场”。第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胁迫:与抢劫罪的程度相当,即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才能按照抢劫罪来处理,如果是迷倒麻翻,就不可以转化。第三,施暴对象可以是为了保护持有的第三人。

例1: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转化型抢劫做出了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能适用该规定?

A.甲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并追赶,甲进入李某厨房,拿出菜刀护在自己胸前,对李某说:\你千万别过来,我胆子很小。\然后,翻窗逃跑

B.乙抢夺王某的财物,王某让狼狗追赶乙。乙为脱身,打死了狼狗

C.丙骗取他人财物后,刚准备离开现场,骗局就被识破。被害人追赶丙。走投无路的丙从身上摸出短刀,扎在自己手臂上,并对被害人说:\你们再追,我就死在你们面前。\被害人见丙鲜血直流,一下愣住了。丙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一网吧里盗窃财物并往外逃跑时,被管理人员顾某发现。丁为阻止顾某的追赶,提起网吧门边的开水壶,将开水泼在顾某身上,然后逃离现场

例2:下列哪些成立抢劫罪未遂?(1)甲伸手入他人提包扒窃,被呵斥后盗窃未遂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倒追赶者,成功逃离。(2)甲扒窃他人,被呵斥后盗窃未遂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追赶者,被追赶者击倒。(3)甲扒窃他人,获财后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追赶者,被追赶者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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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分为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但如果物品是一般人生活中经常携带的,并且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很强的危险感,则不应认定为凶器。

2.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凶器的可能性。

3.需要行为人有使用凶器的意识。携带凶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要求行为人具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准备使用的意识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抢夺前为了使用而携带该物品;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携带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物品,在现场意识到自己所携带的凶器进而实施抢夺行为。

例:哪些成立抢劫罪未遂?(1)甲伸手入他人提包扒窃,被呵斥后盗窃未遂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倒追赶者,成功逃离。(2)甲扒窃他人,被呵斥后盗窃未遂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追赶者,被追赶者击倒。(3)甲扒窃他人,获财后逃窜,为逃跑使用暴力打追赶者,被追赶者击倒。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法释[2000]35号

三、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的方式迫使对方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上的利益,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的行为。

1.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2.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威胁内容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

3.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时,如果在谎言中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

2、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恶害”为由骗取钱财的,成立诈骗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例1: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例2:犯罪嫌疑人朱某、鹿某事先预谋杀人后勒索钱财。2004年1月8日,朱某、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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