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教通[2016]35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7.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紧急通知
(湘教通〔2016〕353号)
各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行为,促进考试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生宣传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经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不得擅自调整更改。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审核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组织开展虚假招生宣传,严禁发布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可能误导考生的信息。 二、严禁有偿招生和买卖生源 1 / 2
各高校只能列支印刷、刊载、播发、邮寄招生宣传资料所需费用及用于本校招生工作
人员外出招生差旅费,不得支付以招生人数定费用的招生经费,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利用经济手段招揽生源、买卖生源。各高中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不得接受招生高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入场费”、“生源回扣”等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向招生高校及相关人员违规提供生源和出售考生信息。 三、正确指导考生自主填报志愿
考生志愿(含征集志愿)应由考生自主填报。各高校不得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不得骗取、盗用考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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