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
号的几点思考
凭增值税扣税凭证实施税款抵扣是我国增值税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增值税管理中,“以票控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一方面利用“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监管网络,另一方面以“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加大对异常发票的监控和虚开发票的查处。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税务机关行政处理针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由“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扩展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体现了通过遏制买方市场来遏制虚开发票势头的管理思路。但此举对善意接受人交易安全、交易秩序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以行政处理的法律属性辨析为切入点,对公告作一点粗浅思考。
一、“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行政处理之政策沿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行政处理”,其基本属性是“课税要素”的确定。根据该规定,涉及“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及其行政处理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发现的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金税工程是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工程,是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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