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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30 20:52:2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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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确需向公司借款时,应先出具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并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从公司的借款要专款专用,保证借款使用安全、合理、有效。

第五十四条 同一时期对不同单位借款、贴现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资金中心将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借款及贴现利率。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恪守信用,按期还款付息。对于逾期贷款,资金中心将保留划转权,并加收一定的逾期利息。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在资金中心的存款不计算存款利息,商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主要用于支付为各单位办理业务所用内行票据的手续费及工本费等。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收取的承兑汇票视同货币资金管理,应在第一时间交存资金中心。各单位需要使用未到期承兑汇票的款项时,资金中心按规定利率贴现,贴现天数以实计算,贴现利息在款项使用当日结清。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银行保函所发生的费用自行负担。保证金需由公司提供的,需按照内部借款手续办理。

第五十九条:具体银行授信使用管理执行《山西一建集团银行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项目监控审计中心、监察部是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人员,经公司有关部门查证核实后,视违纪情节轻重,依据《山西一建员工工作过失追究细则》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一) 未经审批以各种方式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二) 不将收款存入资金中心账户,形成资金体外循环的。 (三) 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现金不及时申报存入资金中心的。 (四) 恶意串通,由建设单位代付款项的。 (五) 故意刁难或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 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七) 违反本办法要求和其他相关财务规定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第六十三条 此前公司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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