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专题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荆州无可争议地具有历史中心地性质特征,荆州的历史价值是荆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值得骄傲的客观事实,并且楚都与楚文化的深远影响使其完全可与中国其他历史古都如西安、洛阳、安阳等媲美。关于这一点,历次规划编制虽然研究了荆州城市发展历史以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地位,但对其历史价值认识深度和认识高度不够。
认识不够导致宣传不够、外向吸引力不够,资源利用不够,名城称谓与城市经济产业关联度不够,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荆州城市发展在区域的等级定位,影响荆州城市功能定位与城市发展方向和发展进程,同时认识高度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名城保护力度。
(2)古城综合功能性质定位研究不够深入
荆州古城相对于大荆州城市区域而言具有独特性和独立性,其独特性和独立性除古城景观风貌外还应反映在古城区独特的功能定位、产业构成、人口规模和交通方式等方面。关于这一点,1996年总规和2000年保护规划均研究不够深入。
1996年总规提出古城城内居住人口控制在5.5万人左右,同时建设城南新区,疏散荆州古城人口,未涉及古城功能与产业问题。
2000年保护规划重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疏散古城内居住人口,使古城居住人口控制在5.5万人以内。在古城功能与产业问题方面提出调整古城区的工业用地和教育办公用地,发展文化观光旅游建议,未深入研究功能定位研究依据以及古城人口规模与功能产业定位和交通组织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
对任何城市而言,城市功能性质、城市人口规模、城市交通组织存在内在必然联系。荆州古城人口规模一再失控、道路交通组织混乱事实上与古城功能定位缺失有直接关系。
科学的功能定位是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的前提,对于古城交通问题,荆州名城历次保护规划研究思路总是关注道路网密度、古城道路交通网络系统性,对于交通性质定位与古城保护研究却没有涉及。
(3)对于大遗址保护研究不够深入
大遗址保护属于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的前沿性课题。1996年总规和2000年保护规划均没有提出大遗址整体保护概念。即使当前,我国名城保护对于大遗址问题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
荆州古城遗址、古墓葬遗址、古文化遗址事实上是大遗址研究课题,尤其是各古城遗址、古墓葬遗址之间存在人类生存的内在文化哲学关系,简单地研究各遗址个体保护不能完整地反映客观历史,如纪南城、郢城、渚宫等各古城遗址反映的是楚国国都――卫城――离宫之间的关系,而古城遗址与外围山陵之间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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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人生死哲学观的表现。
1996年总规对各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2000年保护规划就每遗址个体提出了确定的规划原则和控制要求,但对遗址整体性保护没有深入。
因保护规划概念不清,某些历史文化遗产由于权属等各方面原因,保护概念与保护方式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八岭山古墓区的保护,就目前对于八岭山的保护与利用有以下几种界定,八岭山古墓保护区、八岭山国家森林公园、八岭山风景名胜区、八岭山旅游观光区,涉及管理部门有文物部门、林业部门、旅游部门等,管理单位的职能混乱造成保护概念不统一,带来的问题是管理方式混乱、管理难度加大,一方面的建设利用可能带来历史景观风貌的严重破坏,从而严重影响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
(4)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研究有待深入
在历次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中对于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总是相当重视,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利用问题常常是浅尝辄止。1996年荆州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利用提出将八岭山、海子湖-凤凰山等纳入市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法定的要求进行管理;2000年《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提出八岭山应结合旅游开发和森林公园建设成为荆州市的风景名胜区和长江沿线的著名旅游观光区,同时对于荆州古城、荆州三观、章华寺、故都纪南城、万寿宝塔等历史遗产资源提出旅游开发利用建议,对于如何开发,特别是故都纪南城和八岭山古墓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方式等敏感问题并没有展开。
缺乏历史文化资源利用规划带来的相关问题是历史文化资源未纳入城市经济运行轨道,未能成为城市产业的重要构成,即使部分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但非充分利用或利用不当情况普遍存在,如功能定位不适宜、开发品质低端、与城市总体旅游发展规划结合不紧密等,如此不仅造成历史文化资源的浪费,而且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本身也是一种损害。
(5)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不够深入
从世界范围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历来关注的主要问题大多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触及,但很少深入发掘保护。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2003年10月于法国巴黎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在中国,2003年,文化部、财政部等联合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批准决定,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1996年荆州城市总体规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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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没有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0年编制的《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强调保护建设以“荆州古城环城保护、整治为重点,对历史街区、主要文物建筑重点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基础资料分析中稍有提及,但规划中并未涉及。
事实上物质性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性文化遗产在保护上是立体的双面,在利用上也是立体的双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少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时,物质性文化遗产的展示也难以独自演绎佳境。 3. 名城保护的保障机制问题
从制度、经济、认识等层面分析保护规划存在问题如下: (1)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荆州古墓葬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属文物保护通法,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具体细节不能照顾周全。《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颁布于1985年,不仅其保护对象局限于文物,而且对于名城保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应对;《荆州古墓葬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保护对象局限;《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虽然是从2001年开始施行,但《办法》本身编制对于可能危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个方面考虑并不周全,如古城与大遗址保护区招商项目限制问题、古城改造拆迁许可制度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冲突等问题,目前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尚属缺位。也正因为如此,城市发展在招商引资、开发利用时选择了一些有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建设项目,对此因缺乏法律监督,城市管理便很难制止和纠正。
(2)管理执法存在难度
受当前发展意识影响,无论个人或是集团,行为准则以利益驱动占很大成分,因而在文物保护与名城保护过程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现象屡见不鲜。利益驱动使金钱的能量在特定环节超出规划权威,管理部门乃至城市领导都会为此作出让步,保护措施难以实施,保护规划失去应有效力。这种情况在荆州同样存在。
(3)管理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问题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管理体制实行双平行结构,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地方建委、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和管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由建设、规划部门与文物部门协作进行开展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属两个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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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且存在交叉重叠部分,常常导致多头管理,加上部门利益,出现有时都想管而有时都不管的情形,使名城管理时常无序。
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主要由荆州市建委、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及荆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委员会和荆州城文物管理处负责执行。
实际上,由于资金问题以及管理体制和相应管理法律、法规等各种问题,名城保护建设委员并不完全有能力尽职尽责,而荆州城文物管理处对荆州城区文物保护和古城墙的管理、维修工作也不能完全尽责。
(4)经济保障问题
目前荆州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经济实力在湖北省排名第4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6718元,在湖北省排第14位,在全国属中等水平,相对缓慢的经济发展速度减弱了“建设性破坏”力度,与此同时,相对滞后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样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种种不利,有限的经济投入使城市仅靠自身力量很难保护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4. 保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宏观层面
1)市域历史文化资源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荆州市域范围内分布着众多的历史文化遗迹,这些都是荆州历史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只注重荆州古城的保护,对市域范围内的其他有价值的文化遗产没有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2)地方文化传统没有得到有力的整理和利用
荆州具有丰富的文学艺术及传统习俗,但是随着现代化商业开发,一些有文化内涵的传统艺术正在濒临消失,这些文化艺术只在典籍里才能查到,而没有真正的进行传承和发扬。
(2)中观层面
1)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对古城造成一定影响
1996年总规确定荆州未来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严格控制向荆州古城以北、以西发展,2000年保护规划再次强调将城北地区划为名城整体环境控制区,应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严禁在环境控制区内建设对文物保护有影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城市实际发展过程中这一重大原则却因郊区拍马工业园区开发被突破,工业园区规模虽然不大,但严重影响名城整体风貌环境保护。并且由于工业项目选择不当,造纸生产对古城外围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污染土壤、腐蚀破坏地下文物。
2)重要控制界面遭到破坏
1996年荆州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景观风貌结合城区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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