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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法上的过错
作者:赵建良
来源:《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04期
[摘要]在侵权法研究中要科学规范地使用概念,不能将过错与过失二者相互等同、替代使用。关于过错的本质问题,主观过错说并未揭示出过错的本质,因为过错不过是对于侵权行为的价值评判,而且主观过错说对于司法实践没有任何价值。过错实际上是一种违反义务的行为。 [关键词]过错;过失;主观过错;客观过错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09)04-0055-(04)
集学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智慧结晶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根据立法机关立法计划,加快了侵权行为法的制定步伐,这对于侵权行为的学术研究起到了指引和推动作用。但是在学习和研究侵权行为时,笔者一方面感到理论术语的运用让人困惑。例如,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谓“过错责任原则”者,有谓“过失责任原则”者;有谓“无过错责任原则”者,有谓“无过失责任原则”者;有谓“无过错即无责任”者,有谓“无过失即无责任”者……对于“过错”与“过失”不作区分。另一方面,也感到侵权法理论研究和生活实际情形严重脱节,以致无法通过侵权法理论认识和解决实践中的侵权纠纷,例如关于侵权行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过错,因为各国和地区民事立法中均未对过错概念做出一般性界定,[1]21于是,学者便以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描述,有谓过错的本质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者,有谓过错为一种客观行为者,亦有谓过错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行为的结合者,究竟何种认识更为妥当,殊值讨论。
一、过错与过失是不能相互等同、替代使用的概念
(一)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过错与过失相互等同、替代使用的现象
关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学者谓“现代国家对一般侵权行为一律实行主观归责原则,通称过错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责任)。”[2]245这里将“过错”与“过失”相互等同、替代使用;又如关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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