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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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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

暂行细则

(征求意见二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规定,就本省市场监管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监督,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核、评议、纠正等活动。

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领导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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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责情况;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二)公平竞争审查;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五)行政复议; (六)专项执法检查; (七)执法评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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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执法案卷评查; (九)法治建设评价;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执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制度,明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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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工作机构。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在草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相关文件措施,不得报送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

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进行审查。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听证工作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明确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及听证工作的机构。行政处罚案件未经审核,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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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之和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审核办法、公布审核事项清单,明确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但是,对重大行政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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