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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与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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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编号:NYSJ-JL-06-DW02A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鉴定编号: 委托单位(人) 委托事项和要求: 送检材料: 案情摘要: 报告发送方式:□自取(凭证:a.身份证;b.合同书;c.其他:) □邮寄(地址、邮编、收件人) 约定事项: 1.鉴定工作按照国家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2.检验工作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或本机构的技术规范进行。 3.委托人在被告知本案鉴定人后,如认为必要,可在二天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4.委托人应如实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如提供虚假情况而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5.委托人应提供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如检材不符合要求的,其鉴定或检验结果仅供参考。 6.接受委托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1)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2)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3)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7.鉴定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需补充鉴定材料或遇疑难问题等确需延长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商定。 8.依据下列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协议方式),收取鉴定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元) 备注: 委托单位(人): 鉴定机构受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鉴定机构保存(白) 第二联 委托单位(人)保存(红)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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