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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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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学籍电子注册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推行学生注册网络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籍电子注册是指学校在每一学期开学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学生注册进行网络化管理,电子注册系统包括学生本人详细信息、学杂费交纳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籍电子注册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教育教学、学生工作及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组成,工作小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籍电子注册系统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建设,本、专科学生学籍电子注册由教务处负责,硕士、博士研究生学籍电子注册由研究生院负责,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后勤基建处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督促落实。

第五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后勤基建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确保学籍电子注册顺利实施。

第六条 在开学一个月内,未按要求足额将本学年学杂费存入学

校发放银行卡或办理入学手续时交足现金,又未获准缓交学杂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第七条 对于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杂费的学生,开学一周内填报《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经学生班级、班干部、班主任认真审核,提交所属学院。各学院应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学校每年进行的经济困难学生普查结果,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助学贷款(申请)、获奖学金和资助、参加勤工助学及学习等情况,初步确定允许缓交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本科生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共同审核确定最终名单,并给予注册。认定工作一般应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完成,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当年12月31日。对有特殊情况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妥善处理。

第八条 未成功注册的学生,不能选修课程及获得学分,自行修读的课程均不能录入成绩及获得学分;每年春季学期,仍有欠费的同学一律不予注册、不允许选课。

第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均按学年收取。对于欠费的学生,在保证其基本学习、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学校有权优先从其获得的各种奖励、补助等款项中全额予以扣交。

第十条 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本专科学生,各种补助等费用一律停发,补交所有欠费,已交当学年学费和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全年按学生在校的10个月计算,下同),余

款退学生本人;休学期满和取得入学资格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应按编入班级标准交足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转学离校学生,各种补助等费用一律停发,补交所有欠费,其当学年学费、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对于转入的学生,应按月计算并及时足额交纳各项费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学费从当学期起按新班级标准核定交纳,差额部分凭收据多退少补;住宿费以实际调整标准按月核定。

第十三条 中途退学的学生,补交所有欠费,其当学年学费、住宿费凭收据按月扣减;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与学校、贷款银行妥善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 经学校推荐出国留学学生当年学费、住宿费可视退宿手续办理等情况按月计算,扣费后的余款退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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