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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CPA税法 第3章 消费税法(课后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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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4年10月该手表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16000×3×20%=9600(万元)。 9.

【答案】B

【解析】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的,在对高尔夫球杆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握把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0.

【答案】A

【解析】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只有卷烟,并不包含雪茄烟。该卷烟批发企业应纳消费税=250×5%=12.5(万元)。 11.

【答案】B

【解析】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100×10%)×(1+20%)×(1-13%)+7.44+12]÷(1-30%)×30%=57.55(万元)。 12.

【答案】C

【解析】材料成本=40000×(1-13%)=34800(元)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4800+20000+10000)÷(1-5%)×5%=3410.53(元)。 13.

【答案】A

【解析】应纳消费税=(37.44-17.55)÷(1+17%)×5%+11.7÷(1+17%)×5%=1.35(万元)。 14.

【答案】A 【解析】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均为购进化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离岸价格无关。该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15%+30%)=4.5(万元)。 15.

【答案】A

【解析】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消费税税款。 16.

【答案】D

【解析】选项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选项C: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0月2日。 17.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免征消费税。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BCD

【解析】烟叶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生产销售烟叶的单位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2.

【答案】CD

【解析】选项AB: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3.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均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5.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的说法均符合规定。 6.

【答案】ACD

【解析】选项AB:啤酒适用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所以其押金不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7.

【答案】ABC

【解析】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的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办法;白酒适用从价定率加从量定额的复合计征办法。 8.

【答案】BD

【解析】选项A:生产销售啤酒的,计税依据为啤酒的销售数量;选项C:委托加工啤酒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回的啤酒数量。 9.

【答案】AC

【解析】选项AB: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消费税;选项CD: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0.

【答案】BD

【解析】选项AB:外购已税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香水的,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香水精的已纳消费税;选项CD:准予抵扣的香水精已纳消费税=2×90%×30%=0.54(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8×30%-0.54=1.86(万元)。 11.

【答案】ACD 【解析】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要责令委托方补缴税款,并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所以当期对外销售部分和留存部分计税依据不同,甲厂应当补缴消费税=280×30%+(110+30)÷(1-30%)×20%×30%=84+12=96(万元)。

12.

【答案】ABC

【解析】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没有扣税规定。 13.

【答案】AD 【解析】(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8×2×30%=46.8(万元)。(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的不含税价格(37.44÷1.17=32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78×2×20%=31.2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香水已纳的消费税。(4)甲企业10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0×30%+37.44÷(1+17%)×30%-46.8=52.8(万元)。 14.

【答案】BC

【解析】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25+25×50%)÷(1-30%)×30%=16.07(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25+25×50%)÷(1-30%)×17%=9.11(万元)。 15.

【答案】ACD 【解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16.

【答案】AB

【解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7.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均征收消费税。

三、计算问答题 【答案及解析】

(1)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8+8×30%)÷(1-5%)×17%=1.86(万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8+8×30%)÷(1-5%)×5%=0.55(万元)

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86+0.55=2.41(万元)。 (2)准予抵扣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8+8×30%)÷(1-5%)×5%×20%+5×5%×70%=0.28(万元)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2)、业务(3)应缴纳实木地板B的消费税=32×5%+150×5%-0.28=8.82(万元) 业务(4):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按照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缴纳实木地板C的消费税=200×5%=10(万元) 业务(5):应缴纳消费税=(90+90×5%)÷(1-5%)×5%=4.97(万元) 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8.82+10+4.97=23.79(万元)。

四、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50×20×10%=900(元)。 (2)准予抵扣的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的已纳消费税=(17200+23600+1040)×90%×10%=3765.6(元)

甲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000÷2×(2+5)×10%+22932÷(1+17%)×10%-3765.6=1694.4(元)。 2.

【答案及解析】

(1)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关税=30000×50%=15000(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15000)÷(1-30%)×30%=19285.71(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5000+19285.71+10928.57=45214.28(元)。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000+7500)÷(1-30%)×30%=10928.57(元)。 (3)受托方计税价格=(18000+7500)÷(1-30%)=36428.57(元)>2万元,所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指甲油对外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40400÷(1+17%)×30%-19285.71×50%+2400÷8×(8+2)×30%=27257.15(元)。 (4) 业务(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抵减的金额=3000+510=3510(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17%)×17%=20400(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500×17%=1275(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8×(8+2)×17%=510(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400+3400+510-10928.57-1275)-3510=85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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