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 集电器 8.7.2 集电器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9.1 液压系统 9.2 液压系统 10.1 装拆作业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滑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80%,且接触平稳。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小电气间隙不小于8mm,且经过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条 文 内 容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应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应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顶升液压缸应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10.1.1 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安装前检查 塔机在安装、增加塔身标准节之前应对结构件和高强度螺栓进行检查,若发现下列问题应修复或更换后方可进行安装: a)目视可见的结构件裂纹及焊缝裂纹; b)连接件的轴、孔严重磨损; c)结构件母材严重锈蚀; d)结构件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塑性变形。 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 当起重臂的连接销轴轴端采用焊接挡板时,则在锤击安装销轴后,应检查轴端挡板的焊缝是否正常。 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不应大于13m/s,当有特殊要求时,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执行。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2006 ︶ 10.1.2 结构件 检查 10.1.3 连接销轴 10.2 装拆风速 10.3 塔机尾部安全距离 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 10.4 外电防护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3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标准名称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5144
条款及其 关键词 10.5 多塔作业架设距离 条 文 内 容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10.6 混凝土 基础 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c)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凝土基础。 d)若采用塔机原制造商推荐的混凝土基础,固定支腿、预埋节和地脚螺栓应按原制造商规定的方法使用。 21
︱2006 ︶ 10.7 碎石基础 碎石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塔机轨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 (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b)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应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应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c)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无积水。 塔机轨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应设一个轨距拉杆。钢轨接头处应有轨枕支承,不应悬空。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应移动; b)轨距允许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的错开距离不小于125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d)塔机安装后,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对于上回转塔机应不大于3/1000;对于下回转塔机应不大于5/1000。在轨道全程中,轨道顶面任意两点的高度差应小于100mm; 10.8 塔机轨道敷设 11.2 每台作业的塔机司机室内应备有一份有关操作维修内容的使用说明书。 操作与使用 11.3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操作与使用 应立即执行。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2.0.3 装拆作业人员 2.0.9 严禁使用的塔机 条 文 内 容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配备下列人员: 1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建 筑 施 工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装 使 用 拆 卸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GJ 196 ︱ 2010 ︶ 2.0.14 多塔作业防碰撞 安全措施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机不得安装与使用的情况 3.4.12 安全装置 3.4.13 连接件 紧固 4.0.2 安全交底 4.0.3 安全装置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锈蚀的;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有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22
5.0.7 拆除顺序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3.1 工作条件 3.3 抗倾翻 力矩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条 文 内 容 施工升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1.1~5.1.3的要求。 施工升降机在最大独立高度时的抗倾翻力矩不应小于该工况最大倾翻力矩的1.5倍。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对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3.4 表1的规定。对倾斜式或曲线式导轨架的齿轮齿条施工升降机,其导轨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应符导轨架垂合表1的规定。 直度偏差 对钢丝绳式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的1.5/1000。 3.5 当一台施工升降机的标准节有不同的立管壁厚时,标准节应有标识,以防标准安装不正确。 标准节标识 3.6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操作的工程中,吊笼最大速度不应大于0.7m/s。 吊笼速度 3.7 装拆操作 3.8 结构件 报废标准 3.9 控元标识 3.10 固定标牌 3.11 附墙夹角 4.1.1 基础处理 4.1.2 基础排水 4.2.1 防护围栏 4.2.2 防护围栏 4.2.3 防护围栏 4.2.4 防护围栏 在进行安装拆卸和维修时,若在吊笼顶部进行控制操作,则其他操作装置均不应起作用,但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 制造商应对施工升降机主要结构件的腐蚀、磨损极限作出规定,对于标准节位立管应明确其腐蚀和磨损程度与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导轨架全高减少量的对应关系。当立管壁厚最大减少量为出厂厚度的25%时,此标准节应予报废或按立管壁厚规格降级使用。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或动作方向。 在施工升降机底部(防护围栏)易于观察的位置固定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10054-2005中8.1.1、8.1.2的要求。 附墙撑杆平面与附着面的法向夹角不应大于8°。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 地面防护围栏的任一2500mm2的方形或圆形面积上,应能承受350N的水平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对于钢丝绳式的货用施工升降机,其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条 文 内 容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登机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起动。 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起动。 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机防护围栏内时,应另设置隔离区域,并安装锁紧门。 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 层门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对于全高度层门,除了门下部间隙不应大于50mm外,各门周围的间隙或门各零件间的间隙应符合表2的规定。 层门可采用实体板、冲孔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网孔门的孔眼或开口应符合表2的规定,其承载性能应符合4.2.3的规定。 标准名称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条款及其 关键词 4.2.5 防护围栏联锁装置 4.2.6 防护围栏 5.1.1 停层门设置 5.1.2 停层门位置 5.2.1 停层门作用 5.2.2 停层门间隙 5.2.3 停层门门板 孔眼、开口 23
5.2.4 停层门开启 5.2.5 停层门净宽 5.2.6 停层门高度 5.2.7 高度降低 停层门 5.2.8 高度降低 停层门 5.2.9 滑动停层门 5.2.10 滑动停层门 5.2.11 停层门 平衡重 标准名称 条款及其 关键词 5.2.12 停层门与笼门间距 5.2.13 停层门与登机平台间距 5.2.14 停层门 开关控制 施 工 升 降 机 安 全 规 程 ︵ GB 10055︱2007 ︶ 层门不得向吊笼运行通道一侧开启,实体板的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00mm2。 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全高度层门开启后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进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框架高度,但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高度降低的层门不应小于1.1m。层门与正常工作的吊笼运动部件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85m;如果施工升降机额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m/s时,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5m。 高度降低的层门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护栏,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m。侧面护栏与吊栏的距离应为100mm~200mm。 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其运动应有挡块限位。 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 层门的平衡重必须有导向装置,并且应有防止其滑出导轨的措施。门与平衡重的重量之差不应超过5kg,应有保护人的手指不被门压伤的措施。 条 文 内 容 正常工况下,关闭的吊笼门与层门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 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框外缘与登机平台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m。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吊笼内乘员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2.15 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琐。只有在吊笼底板离某一登机平台的垂直距离±0.25m以内时,该停层门联锁 平台的层门方可打开。 5.2.16 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止装置。 停层门锁止 5.2.17 层门锁止装置应安装牢固,紧固件应有防松装置。锁止装置和紧固件在锁止位置应能承受1kN沿停层门锁止 开门方向的力。 5.2.18 层门锁止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层门锁止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停层门锁止 方便。 5.2.19 停层门锁止 6.1 吊笼门及立面围护 6.2 吊笼顶板周围护栏 6.3 吊笼顶板承载 6.4 吊笼顶部紧急出口 6.5 紧急出口 条款及其 关键词 6.6 吊笼顶棚 所有锁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应少于7mm。 载人吊笼应封顶,且在吊笼底板与顶板之间应全高度有立面(含门)围护。立面的强度应符合GB/T10054-2005中5.2.3.4.3的要求,网孔立面的孔眼或开口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载人吊笼门框的净高度至少为2.0m,净宽度至少为0.6m。门应能完全遮蔽开口,其开启高度不应低于1.8m。 如果吊笼顶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则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该护栏的高度不小于1.1m,护栏的中间高度应设横杆,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00m。护栏与顶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100m。 若吊笼顶板用作安装、拆卸、维修或有紧急出口,则在任一0.1m30.1m区域内应能承受不小于1.5kN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30.6m,出口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若在吊笼立面上设紧急逃离门,其尺寸应是:宽度不小于0.4m、高度不小于1.4m,且应向吊笼内侧打开或是滑动型的门,并设有电气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条 文 内 容 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也应设置顶棚,侧面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标准名称 施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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