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妇女保健科门诊、儿童保健科建设标准 (参照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要求制定)
统一要求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单独设立妇女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各级综合医疗机构设立妇女保健、儿童保健门诊。
在妇保、儿保门诊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国家免费体检项目、自选项目收费标准、体检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妇女保健门诊建设标准
一、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至少配备专职妇保医师1人,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同时获得市卫生局颁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二、房屋
房屋至少两间,总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房屋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
三、设备装备
按照《山东省助产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配置。
有上网条件并符合我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化建设要求。 四、妇保门诊基本台帐、报表 ⒈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 ⒉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 ⒊妇女病查治登记本
⒋妇女病查治阳性病人治疗、转诊、随访登记本⒌围产儿死亡登记本 ⒍出生缺陷登记本 ⒎乡村例会、培训记录本 ⒏质控记录本 ⒐出生缺陷报告卡
⒑孕产妇保健手册交接记录本 ⒒孕产妇保健调查表 ⒓妇女病查治情况调查表 ⒔围产儿调查表
⒕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调查表 ⒖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⒗其他相关资料 五、制度、常规
⒈妇女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⒉妇女保健工作制度 ⒊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⒋围产儿死亡报告制度 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⒍早产建卡初查常规 ⒎产前检查常规 ⒏母婴同室工作常规 ⒐消毒隔离常规 ⒑产科诊疗常规 ⒒产后访视常规
⒓高危孕产妇管理转诊制度
⒔母乳喂养相关制度(同爱婴医院要求)
儿童保健门诊建设标准
一、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3-5人,其中至少配备专职儿保医师1人,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同时获得市卫生局颁发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二、房屋
房屋至少两间,总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房屋设置符合卫生学要求。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
三、设备装备
按照《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进行设
施、设备配备。
有上网条件并符合我市妇幼保健信息网络化建设要求。 四、儿保门诊基本台帐、报表及制度 ⒈0一6岁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 ⒉体弱儿管理登记本; ⒊体弱儿专案管理记录表; ⒋儿童死亡报告卡; ⒌0一6岁儿童健康检查表; ⒍其他相关资料; ⒎儿童保健科工作制度; ⒏儿童保健人员岗位职责; ⒐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⒑妇幼卫生信息工作制度; ⒒新生儿访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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