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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5 23:05:58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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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的征管实际和重点税源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实现或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能够左右本单位税收收入形势的企业,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按国家统计等部门新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 1、年末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年末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年末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4、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业;

5、年末职工人数30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

6、年末职工人数1000人及以上,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及以上的邮政企业;

7、年末职工人数800人及以上,或销售额15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

(二)按年纳税额划分标准:

年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是指以重点税源企业提供的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主要信息,以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信息作为实施监控的辅助信息,通过对数据的审核评析、实地调查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异常等问题,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以监控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核心,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监控、关联企业交易监控、财务指标分析监控、税收收入监控。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每年确定一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税收会计、统计资料并结合其它经济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专题调查后确定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每年一月底前完成,并制作《重点税源企业统计表》(附件1)。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要设臵专人,实行分户监控,并按照连续性原则,逐户建立税源监控档案。

第二章 岗责设置

第八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任务由专业化的税源管理组织承担,并优先配臵税收管理员,专职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

第九条 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条 按照权力分离、职能分解和监督制约的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设臵信息采集、信息处理、综合处理三个业务环节。

县以下国税机关可根据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工作实际情况,设臵相应的工作岗位,落实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环节的基本职责是采集数据评析所需的信息,主要包括除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经集成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以外的用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其他信息,主要是指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关联交易以及监控管理需要的其他生产经营等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处理环节的基本职责是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析,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信息进行分析,了解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二)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进行分析;

(三)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嫌疑问题的筛选并将嫌疑企业转交综合处理环节进行调查核实;

(四)负责根据综合处理环节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并将处理决定转综合处理环节执行;

(五)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进行因素分析,形成税源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综合处理环节的基本职责是落实执行。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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