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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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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医师反馈并作记录。 三、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

(一)抗菌药物只对细菌性感染及对抗菌药物敏感的病原微生物感染有效,缺乏细菌及对抗菌药物敏感的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的结果而定。因此,各临床科室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必须在抗菌药物治疗前送检微生物检验样本,及时进行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低于30%的科室要在全院进行通报,并严格与科室绩效考核挂钩。 (三)为提高病原学检查的阳性率和准确性,医护人员在采集样本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保证送检样本合格。血培养样本的采集、运送和保存等应严格按照《山东省临床检验实验室血培养操作指南(试行)》(鲁卫医字[2011]72号)的要求规范操作。对怀疑存在细菌或真菌感染的患者,出现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临床表现时可作为血培养的重要指征:①发热(≥38℃)或低体温(≤36℃),发热以间歇驰张型多见,革兰阴性杆菌如大肠埃希菌引起的感染可见双峰热;②寒战;③白细胞增多(>10.0×l09/L,特别是有“核左移”时);④粒细胞减少(<1.0×l09/l);⑤血小板减少;⑥皮肤、黏膜出血,常见于溶血性链球菌感染的菌血症,伤寒病人第4-10天可出现玫瑰疹,斑疹伤寒第4-6天可出现暗红色斑丘血疹;⑦昏迷;⑧多器官衰竭;9、血压降低;⑩呼吸加快(呼吸频率>20/分或C02分压<32mmHg);以及肝脾肿大;关节疼痛;C反应蛋白、内毒素、降钙素原升高等。对新生儿可疑菌血症,还应同时做尿液和脑脊液培养。

(四)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科学地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推断理由应在病程记录中阐明,并结合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及时调整给药方案。

(五)轻中度感染应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抗菌药物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有多种抗菌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价格低廉、抗菌活性强、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品种。 (六)对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及在治疗过程中更换或加用抗菌药物,必须在病程记录中阐明充分、科学的依据。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学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七)为保证抗菌药物能在体内充分发挥药效以及避免或减少耐药菌的产生,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给药方案。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时间依赖型抗菌药物除少数消除半衰期长的品种(如头孢曲松)外,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浓度依赖型抗菌药物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及某些特殊情况除外)。

(八)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失后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则需根据患者病情采用较长的疗程。

(九)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抗菌药物

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可联合用药。联合用药时宜选用具有协同或相加作用的抗菌药物联合。联合用药通常采用两种抗菌药物联合,三种及三种以上抗菌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确需三种以上抗菌药物联合应经科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应用。

四、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一)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应在充分考虑患者是否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和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抗菌药物品种和给药方案。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作为预防用药。

(二)对患者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时,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预防的致病菌种类、感染部位及选用相应抗菌药物品种的依据。医护人员要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决不能把泛用抗菌药物作为弥补无菌操作不到位的手段。

(三)通常不宜常规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情况:普通感冒、麻疹、水痘等病毒感染性疾病,非感染因素引起的昏迷、休克等,中毒、心力衰竭、肿瘤、应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患者。 (四)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防用药的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 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2、预防用药的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无污染或污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1)清洁手术:原则上不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①手术范围大、时间长;②手术涉及重要器官,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心脏手术、眼内

手术等;③恶性肿瘤放化疗中;④糖尿病患者血糖控制不住;⑤年龄>70岁;⑥免疫缺陷者;⑦营养不良者。

(2)清洁一污染手术:由于手术部位存在大量人体寄殖菌群,手术时可能污染手术野引致感染,故此类手术需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

(3)污染手术:因手术野已污染,需根据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择有针对性的抗菌药物预防用药;对术前已存在感染的手术,如腹腔脏器穿孔所致腹膜炎、脓肿切除术、气性坏疽手术等,属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不属于预防性用药范畴。 3、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及给药方法

(1)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视预防目的而定。为预防术后切口感染,应首先针对金黄色葡萄球菌选药。预防手术部位感染或全身性感染,则需依据手术野污染或可能的污染菌种类选药,如结肠或直肠手术前应选用对大肠埃希菌和脆弱拟杆菌有效的抗菌药物。选用的抗菌药物必须是疗效肯定、安全、应用方便及价格相对较低的品种,原则上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中的《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用。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2)给药方法: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使手术切口暴露时局部组织中已达到足以杀灭手术过程中入侵切口细菌的药物浓度。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ml),应在手术中给予第2剂。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手术时间较短(<2小时)的清洁手术,术前用药一次即可。闭合性骨折、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

张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如不存在感染高危因素,不应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可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剖宫产手术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应在结扎脐带后给药;接受清洁一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污染手术可依据患者情况酌量延长。对手术前已形成感染者,抗菌药物应用时间应按治疗性应用而定。

(3)围手术期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应由相关手术科室将抗菌药物带入手术室,由手术室的护理人员实施给药。 五、门诊抗菌药物应用

(一)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原则上应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如因病情需要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由具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确需联合用药时,宜选用两种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联合。严禁三种及三种以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病等特殊治疗除外)。

(三)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需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 六、用语说明

(一)本规范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麻风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二)品种:一种通用名即为一种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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