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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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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

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立案侦查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5年4月29日)

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规范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4月29日,江苏高院印发了《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及其附件文书样式,全文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工作流程规定(试行)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1 / 3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实行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权。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登记立案制适用范围不包括破产申请、强制清算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条 登记立案工作由法官负责立案材料的审核与案由的确定,由书记员或司法辅助人员等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该当场登记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据。

登记立案后,应该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询密码等。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申请,不能当场登记立案的,均应接收诉状和申请书,并出具材料收据,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应该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 2 / 3

第七条 材料收据应当编立“收”字号,注明系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加盖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的便民服务区,张贴和提供诉状和申请书样本,在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法院政务网上公布诉状和申请书样本。

第九条 当事人书写诉状和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起诉讼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没有诉状和申请书为由拒绝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置律师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务岗,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状和申请书等服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诉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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