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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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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银高速公路原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质量,规范原材料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银高速公路河北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设计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路用材料

第三条 对于本项目工程所需用的原材料、半产品、成品材料(如填料、砂石、钢筋、水泥、石灰等),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条 一般路用材料,在开工前,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的材料试验报告、出厂证明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第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的频率和标准,根据材料进场的批次或数量,对材料进行试验检测,检验合格,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本项目。

第三章 主要路用材料

第七条 用于本项目关键部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如:支座、水泥、抗滑石料、钢绞线、防盗井盖、通讯管道等)材料,实行市场准

入制度。

第八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将拟采用的主要路用材料的有关资料(品牌、生产厂家、质量等级、数量等),上报筹建处和总监办。由筹建处会同总监办,对上报的所有厂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进场的材料,进场时必须附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等。

第四章 专用材料

第十条 沥青、伸缩缝、钢绞线等专用材料,由筹建处负责组织,实行招标或统一采购。

第十一条 由筹建处采购的本项目专用材料并不减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应该按合同的要求,对专用材料的在进场时和施工过程中进行试验检测,对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专用材料在进场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筹建处。

第五章 材料的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凡规范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十五条 采用任何替代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七条 任何工程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是否完工,均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

第六章 材料的储存

第十八条 各类材料在搬运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 第十九条 材料必须分类堆放,堆放场地应清理、整平、硬化和围砌,不得将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条 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并做好分类标识。 第二十一条 路面材料场地硬化要求:

铺筑15cm石灰土,并压实;灰土上铺筑与堆放碎石规格相同的碎石,压实厚不小于10cm。

第二十二条 对矿粉、石屑等细料,应在已硬化的场地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建储料仓。

第二十三条 进口改性沥青的储存能力应在600吨以上,并具备加热能力。

在水泥、消石灰粉等有使用时间限制的材料,在堆放场地应标明。严禁使用过期材料。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于本项目的材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频率均应符合规范要求。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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