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
一体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市规建[2009]80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的通知
(惠市规建〔2009〕80号)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建设局)、建筑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6〕139号)精神及省政府节能减排考核工作要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加快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技术的应用,从2009年7月1日起,我市将推行太阳能利用与建筑工程建设一体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层(六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村民住宅除外)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 1 / 2
院、学校、集体宿舍、幼儿园、餐饮、酒店、游泳池等公共建筑热水消耗大户,应当采
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多层及以下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积极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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