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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小学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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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东川小学

学校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东黄花川乡东黄花川村。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东川小学是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学制6年。 第四条 办学理念:人人追求成功 人人能够成功。 ?校训:厚德 益智 健体 尚美。 ?校风:和谐 文明 求真 务实。 ?教风:爱岗 敬业 反思 创新。 ?学风:自信 自主 乐学 善学。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追求成功,谋求发展。 第六条 校歌:《起飞吧!东川小学》

校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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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和其他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行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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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支持校长按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工作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四个学科组,组长每学年伊始选定。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需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需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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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县教体局统一聘任(用)。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县教体局分配到中心校,再由中心校按工作需要进行任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招生、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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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办理小学毕业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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