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内蒙古科建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则
1、 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
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 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
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 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 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
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 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6、 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7、 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
定的地点。
8、 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
灯火熄灭。
9、 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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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
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
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
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
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
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
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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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
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24、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条 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1、 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
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3、 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4、 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
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 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7、 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8、 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
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9、 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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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进行处理。
10、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
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11、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第三条 电气设备防火
1、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2、 变压器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3、 充电设备的房层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4、 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
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5、 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
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7、 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该加套瓷管。
8、 不要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不要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
没有骨架的电灯照;不要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要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四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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