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程序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并填写《齐河县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表》;
(二)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从业人员体检及健康证; (四)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申请经营场所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取得《治安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到住建部门办理经营使用场所为80平方米以上并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层以下建筑的有效证明;在居民楼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公章;
(六)根据开办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七)《备案表》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局存档。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药、工商、卫计、公安、住建、安监、教育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部门。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托管机构纳入本社区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无牌无证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定期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对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下(不含本数)非寄宿制、床位数50张以下(不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学生人数为100人以上(含本数)的非寄宿制、50张以上(含本数)的寄宿制校外托管机构,由消防大队按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疫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负责参与对城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检查,对相关房屋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情况;督促学校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并进一步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禁止在职教职工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做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二)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
(三)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四)加工操作场所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五)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
(六)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八)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办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九)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不得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十一)加工食品的器具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十二)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十三)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七条 治安基本要求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具备防冲撞功能的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防破窗进入功能且内部开启的安全窗。
(二)校外托管机构托管的学生(或幼儿)50人(含)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保安员;50人-150人(含)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150人以上在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安员数量。保安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履职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以下防卫器材:钢叉1副、催泪喷雾器2罐、防卫棍按保安员人数每人1条配备,可视情况自备必要的其它防卫器材。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特别是门口、就餐室、午休室、托管室、食堂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60天。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制定完善《保安员巡逻守护制度》、《学生、幼儿接送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要制定应急逃生和反恐防暴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六)校外托管机构发现各种治安危险因素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对建筑面积在300平米(含)以上的,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
(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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