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安监管〔2009〕8号
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效遏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保持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一些从业单位还存在责任不落实、进展不平衡、治理不到位、信息不畅通、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为巩固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成果,规范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建立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重视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领会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意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是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综合反映,是导致事故的土壤和温床。治理一个隐患,就会消灭一起事故,就能保住一方平安,就能保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防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常抓不懈。
2、明确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掌握标准,提高辨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能力
3、理解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概念。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是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理解事故隐患的概念要把握以下几点:其一,事故隐患特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其二,产生事故隐患的原因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三,事故隐患的表象特征为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其四,必须具有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其五,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上述五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界定为事故隐患。其中,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其核心要件。
4、判定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治理期限较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5、划分重大隐患的级别。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依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整改的时间、投入的资金,将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市乃至全省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全区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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