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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5:36:5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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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三同时”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促进建设项目科学用水、合理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节水“三同时”制度的管理对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市区及各县(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凡年用水量大于2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扬州市建设局是全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公室受扬州市建设局委托,具体负责检查落实城市节水“三同时”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其业务有关的审批、审图、质监、城建执法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

三、管理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和初步设计方案等资料时应包含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必要的用水参数等节水措施方面的内容。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同时对节水措施进行审批。核准内容应包括供水规划、耗水指标、节水措施等内容。

2、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节水设施设计措施同时审查,凡不达标的设计,不得发放《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工程许可部门,在办理工程许可时,应对节水措施前期审批文件同时进行审查,并作为工程许可的条件之一,凡未按规定提供节水措施审批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应办理工程许可。

4、建设单位必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节水设施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水设计内容,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图机构确认后报当地城市供节水部门备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节水措施纳入质量监督的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验收时,应通知当地城市供水节水部门参加,验收意见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

备案验收的条件之一,未经备案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6、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城市供水节水部门申请用水计划,并签订计划用水协议。市城市供水节水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三个月的用水情况和相关用水定额对其下达用水计划,并纳入计划管理(居民小区用水计划另行规定),未办理用水计划的建设单位,供水企业不得向其供水。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节水措施落实到位。 城建监察、质监、节水等执法和管理部门要实行联动监管,并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节水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建设项目,城建执法监察部门予以立案查处;质监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工程备案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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