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院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内容
摘要:基建财务在基建工程的立项、施工、竣工和决算等过程中负责财务核算工作,包含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和账务处理几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对这些方面进行具体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基建;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2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在基建投资工作中更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加强基建投资工程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使其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尽量达到可控状态,必须将医院基建财务工作中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基建财务核算的职能
由于基建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医院资金安全和满足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的需要,医院财务部设立基建财务岗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从组织结构上完善了基建会计核算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基建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
整的记录和反映基建投资的过程和结果;并对工程投资成本正确的归集和分析,满足了基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统计报表的各种需求;进一步在基建投资过程中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批准权限的监督;为我院在基建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录、以及资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二、基建资金支出的原则 (一)基建资金的使用原则
1.必须是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凡医院新建、改扩建的基建项目,如需在基建账套中单独核算和支付工程款项,须有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或相关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 2.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医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的款项支付均应具备年度资金投资需求计划,并按卫生部或医院每年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各工程项目的年度基建投资资金支出。 (二)支付资金的依据及审批权限
1.凡纳入基建投资的项目,应该提供医院职能部门及卫生部、发改委批准的立项计划,才能办理基建资金的支付。
2.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权限。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医院职能机构决定委托分管院长签订合同,需出具由法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招标后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由分管院长签订,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院长签订(原则上应经过招标后再签订合同)。
3.合法有效且真实的支付凭据:(1)合法的经济合同;(2)政府强制性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按国家政策收款单位需出具收费通知单);(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付款,由医院授权确定的医院基建部分管项目责任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及基建部责任人、审计处责任人审核后联签形成的付款凭证,同时应附上乙方单位出具的工程完成进度的工作量的记录、有涉及到材料设备合同款项的支付时,应由甲方责任人、监理责任人对购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等按合同要求签署意见;(4)有合法资质的中介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5)其他由分管院长、院长或医院职能机构决议审核签批的临时支出的经济文件。 4.涉及合同变更或超出预算投资增加支出的,必须按医院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在支付超出投资的工程款时,必须出具由授权院长审签的增加投资的分析报告。 5.如果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在合同完成付款时由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再支付(根据大额支出签批权限)。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支付依据:(1)经社会审计并由指定的分管院长审签后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2)并依据《xx项目施工合同》、《xx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财务竣工结算;(3)凡超预算支出的工程办理财务结算时,须有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4)需要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的项目,由财务部内审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签,最后送分管院长或主管院长审签、付出结算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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