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定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同时要经常检查塔吊基础的沉降,连接螺栓紧固情况。
2、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不得超载、斜拉斜吊物资的搬运、卸料工作。
3、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4、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m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7、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8、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20-50c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晃动的重物应栓好拉绳。
9、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0、起重机的吊钩应有吊钩保险装置,并常期保持良好的状态。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沟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圆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11、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12、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1 1.5 1.0 1-15 3.0 1.5 20-40 4.0 2.0 60-110 5.0 4.0 220 6.0 6.0 沿垂直方向 沿水平方向
13、起重机的砼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出厂说明书
要求。
14、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15、起重机的装拆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并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已获批准;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16、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17、拆装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时应穿戴好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
造成事故。
18、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照装配技术要求拧紧。
19、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作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
(2)升降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3)风力在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应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角(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电源。
20、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2)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度。 (3)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4)塔身顶升提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
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规定。
(5)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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