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事件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环水保事件后,应立即逐级向有关领导及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环水保事件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第三十五条 环水保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地调查、分析和处理,防止环水保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六条 针对环水保事件所反映和暴露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纠正及预防措施,质量安全环保部并要及时验证整改处置效果。
第三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投诉或纠纷时,应及时处理,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矛盾或将矛盾扩大。
第九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八条 总承包项目部将对各分包单位进行环水保工作考核,具体奖惩细则及标准参照合同附件6《HSE考核奖惩基本规定》。
第十章 环保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视环水保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掌握上级的环水保政策、指令,指导环水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 发生环水保事件要立即向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环水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等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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