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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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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我省建筑行业生产作业人员素质,保证建设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建筑法》,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业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规定对建设行业相关生产操作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和就业准入制度,并将持证上岗情况作为企业资质申请和年审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切实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做好统筹规划、质量督导、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指导下,按照“统一职业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二章 培训、鉴定机构

第四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制定

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

(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五)负责管理和审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 (六)与省建设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厅在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与指导下,组织实施全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负责按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写培训大纲和相应复习资料,并组建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省级题库。

(四)负责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工作由全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国家和省级

劳务培训基地及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培训资质的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具体承担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符合条件单位均可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条件:

1、具有熟悉所鉴定的职业(工种)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管理干部。

2、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基础设施;

4、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的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评员;

5、具有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6、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

第八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批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铜牌。

在本《实施办法》下发前,已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能对部分建设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鉴定的鉴定所,须抄送省建设行政部门;未经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建设待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需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认定。

第九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鉴定站应购置《职业技能鉴定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实行计算机化管理。

第十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停止次年鉴定资格。年检工作每年一次由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评员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一般应具备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厅审核,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证书和胸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3年。

第十三条 取得建设行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纳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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