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为避免重复鉴定,建设行业鉴定的具体技术工种(职业)由省建设厅与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协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考生所在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实施办法》(琼人劳[1997]116号)和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正常化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1998]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生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按照所申报职业(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尚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海南省企业职工职业资格证书考核实施办法》(琼人劳保[1999]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均需填写《海南省职业资格考核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中,申报人员申请参加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级别鉴定考试的,或考生所属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须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核准。合格人员由鉴定站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单》,提前10个工作日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鉴定申请后,确定鉴定时间。鉴定实行定期鉴定和随时组织不定期鉴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个方面。职业道德由考生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理论知识考核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单科考核合格成绩要保留3年。
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文化程度较低的老职工,经省建设行政部门和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理论知识考核可采取口试的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省建设厅建立国家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海南分库,并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海南分库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国家题库尚未有的职业(工种)试题,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按命题要求提供四套试卷(含标答),填写《海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送审表》,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定后,进入省建设分库,供制卷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试卷统一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准备,考前一天由鉴定所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取,并按试卷保密规定做好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考场准备规则、考场规则、监考守则以及阅卷检测评分守则。每个试场应配备两名考评人员监考。考评人员必须遵守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知识试卷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评阅。
建设行业鉴定站须在鉴定结束后1个月内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将鉴定成绩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各鉴定站应做好鉴定的信息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送信息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各鉴定站一般不得从事异地鉴定考核活动,如确需开展异地考核活动的,须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批准。
第五章 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名册》和证书编码表,报送省建设厅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定后共同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证书上加盖两部门印章。
第二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省人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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