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及申请人家庭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为申请人,根据救助需求每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
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1.申请人授权低收入认定管理部门查询其家庭相关财产、收入等个人信息的授权书;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经申请人的授权,区(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对家庭成
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劳动、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采取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填写?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调查结束后,在居(村)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民主评议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获通过。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城乡低收入认定的家庭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等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对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组成审核工作组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审核工
作组进行集体审议,将审议结果填写在?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议通过的申请家庭情况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签署意见的?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
3.区(市)县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核实,并将拟批准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情况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应及时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区(市)县民政局对不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
从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认定工作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