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门必须实现闭锁。
⑶严格措施及作业规程编制,合理配备工作面风量。 ⑷加强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等管理制度。
⑸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所有掘进工作面局扇必须主备局扇自动切换,正常运转的局扇不准随意开停。
⑹严格风筒质量标准化管理,确保无破口、跑风、漏风,风筒距掘进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巷道在设计和施工时必须保证过车不刮风筒,有刮风筒的地点必须即时整改。
⑺掘进工作面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杜绝循环风和供风不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冒高处要及时采取措施充填严实,防止瓦斯积聚。
⑻加强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并将上隅角的空间用煤(矸)等充填严实,必要时进行老塘埋管抽放,防止上隅角瓦斯积聚。
⑼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井下瓦斯的自动监控管理。在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安装使用甲烷传感器及断电装置,并正常校验、维修,确保灵敏可靠。
⑽定期检查封闭墙前的瓦斯情况以及其它可能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⑾坚持瓦斯排放分级管理制度。启封巷道、过盲巷和停电造成的瓦斯超限,均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措施。
⑿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新采区或新工作面在开拓准备时,首先要以最短的工作期限,尽快形成独立的负压通风系统。严禁独头巷道多头施工或间歇式施工。
⒀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对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其它工作面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一次串联,但必须编制安全措施。
⒁任何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必须符合规定。
⒂永久封闭或临时性封闭要定期检查瓦斯、温度等,并将检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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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记入台账。
⒃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⒄一般巷道在距贯通20米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巷道贯通措施,按贯通措施施工。
⒅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制度。 ⒆风井的主要通风机若出现故障停止运转,备用主要通风机不能启动时,须立即请示单位主要领导,打开防爆门及安全门。
⒇采、掘工作面或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要进行瓦斯抽放,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不抽不掘、不抽不采。
3.4.1.3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⑴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井下有明火或用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时,要有措施。
⑵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隔爆外壳措施,杜绝失爆。
⑶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打眼、放炮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所有的炮眼都必须封满填实,严禁放糊炮、明炮和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
⑷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有漏电保护和过流保护,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防护装置,绝缘用具,图纸资料齐全。
⑸井下使用的导风筒,运输机皮带和抽放瓦斯管道等,应采用抗静电阻燃制品。
⑹井下烧焊必须制定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现场必须有安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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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3.4.1.4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⑴编制周密的预防与处理瓦斯爆炸事故计划,并对有关人员贯彻执行。
⑵实行分区通风。各水平、各采区都必须单独布置独立的回风道,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独立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
⑶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 ⑷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 3.4.2预警行动
3.4.2.1预警
(1)井下产生火灾或产生有其他可燃气体时;
(2)采取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
(3)井下出现明火或出现电火花时。 3.4.2.2预警的方式、方法
(1) 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2) 串联工作面在回风流中设瓦斯传感器。 (3)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后,电话汇报或拉报警信号。 (4) 局扇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 3.4.2.3信息的发布程序
⑴矿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重大事故实行四级报告制度 ⑵一旦发生矿井瓦斯爆炸事故,要立即上报矿调度室。 (3)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时报告矿领导,矿领导根据事故的情况向县煤炭局上报。 3.5信息报告程序 3.5.1报警系统及程序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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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现场报警方式
电话汇报或拉报警信号。 3.5.3通讯、联络方式
同水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1.5.3:通讯、联络方式),第24页。 3.5.4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瓦斯爆炸事故确认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安全监察局。 通告内容包括:
⑴事故发生的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3.5.5向外求援方式
(1)必要时,由总指挥下达指令,请求上级协调增援。 (2)三级以上事故发生后,矿必须在1小时内按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事故。 3.6应急处置 3.6.1响应分级
同水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1.6.1:响应分级),第28页 3.6.2.响应程序
同水害专项应急救援预案(1.6.2:响应程序),第28页 3.6.3处置措施
⑴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一般有较大声响和较强的冲击波以及煤尘飞扬。如发生以上情况,采取措施:
a.井下发现的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详细说明冲击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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