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淮政[2014]35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1 【实施日期】2014.07.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4〕3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皖政〔201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理界定债务范围
(一)明晰政府性债务范围。凡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 1 / 3
性债务管理范围,包括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
用事业单位(简称举债单位)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举债单位通过信托、金融租赁、发行理财产品、委托贷款、回购、委托代建等方式形成的政府性债务,须纳入管理范围。 二、规范债务资金投向
(二)支持公益性项目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只能用于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
(三)严禁改变资金用途。政府性债务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等。
三、科学核定债务规模
(四)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综合债务类别、债务期限等因素,科学运用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和提示。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方,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要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到期债务。
(五)降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运营风险、债务风险的管控,及时掌握资产负债率、有效资产率、现金流覆盖率、融资成本率、财政性资金偿还率等指标,凡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预警值的,应立即责成停止举债、及时还债。
(六)动态管控债务规模。县、区政府要根据未来10年分年度政府性债务应还本付息额、未来10年分年度预计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建立债务规模滚动控制模型,确定下年度债务总规模和可新增债务规模,审慎稳妥测算未来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 (七)实行债务年度计划管理。县、区政府要在债务总规模内,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 2 / 3
收支计划,全面反映上年末债务余额、可用债务资金余额,以及当年续建项目、新建项
目、举债额度、需偿还的债务本息、债务支出用途等。未列入债务收支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乡镇政府一律不准举借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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