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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作者:王丽静 高杰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21期
摘要:证人,区别于公诉人、律师、法官等角色,但又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在鼓励、支持证人出庭作证的同时,却没有给予证人出庭作证应该享有的保护以及权利利益。因此,在不断增加的负担以及可能要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很多证人选择沉默,抗拒出庭作证。基于此,来谈一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证人豁免权 证人保护 经济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1-0067-01 一、国外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证人豁免权
英国确立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此规则也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这里的传闻证据是针对证人在审判之外进行的对作证事实的陈述,主要有传闻陈述、书面陈述等内容。根据传闻证据的规则,凡是证人在法庭之外的进行的证言以及笔录,都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当然特殊证人是可以不用出庭作证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证人的豁免权问题,不同国家的规定不同,像美国:配偶、宗教、政治选举免证权,还有有关商业秘密的免证权:德国与之类似:除了配偶、近亲属外,还有律师、医生和神职人员等。 (二)证人保护
同时各个国家对于证人保护问题也是十分注重的。针对证人保护,主要是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的保护,是在证人出庭作证前进行的一些保护措施和乔装改变。例如出庭作证时改变声音、容貌。事后的保护,是证人出庭作证后,怕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报复,进行的事后的保护,以及就其因出庭作者带来的损失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主要是有关交通、误餐、住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向有专门设立的法院服务部门领取。此外证人还有陈述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为了使证人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就要确保证人所做的陈述不受法律的追究。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以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发展而言,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各类诉讼过程中的一大难题。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证人拒绝出庭,书面证人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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