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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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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住建规[2012]10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5.18 【实施日期】2012.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规〔2012〕10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实施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建函城〔2011〕886号),现将开展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苏州市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受理的范围为:全市已获取特许经营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已取得《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 2

的燃气加气站(含加气母站、汽车加气站)、瓶组气化站、燃气储存站等。

2.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以及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加气站、瓶组气化站等仍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规定,继续实行供应许可证制度。 二、申报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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