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规定》),《排除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保障人权、限制侦查机关权力具有深远的意义,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理解在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而收集的证据。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除了以上通过非法程序和方法收集的证据以外,还应当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的证据。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实际上,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就是非法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证据,其中,只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才是非法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并不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由以上我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对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下一个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采纳,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一项证据规则。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作
近年来,随着中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正当程序理念逐渐在中国扎根,而反映正当程序理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渐渐地受到了国内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重视。
2010年5月30日出台《排除规定》对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了较为详细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建立。下面本文就对《排除规定》中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简要的阐述和评析。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
《排除规定》第一条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概念和范围,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排除规定》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也纳入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这与美国的排除规则是不同的,可谓中国的特色。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不仅包括审判机关还包括检察机关。《排除规定》第三条确立了人民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有审查判断并予以排除的权利,
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遇到的非法证据也应当赋予其审查判断并在符合条件时予以排除的权力,以从上游阻断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
(三)排除请求提出的时间
根据《排除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证人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开庭审判前,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法庭在收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应当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 (四)排除程序的启动
根据《排除规定》的设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有人认为,该条是规定了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被告人应当对其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加以证明。但是笔者不同意此观点,该条规定的实质精神应当是由被告人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实际上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只是被告人在行使启动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义务。 (五)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排除规定》的规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区分被告人审前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两种情况。对于被告人审前供述
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方承担,对于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举证方承担。对于被告人的审前供述是否非法取得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比较合理的设计。实践当中,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很难查清,被告人也往往很难举证,而把这种举证责任交给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公诉机关则相对要容易得多,也有利于规范公诉方的取证行为。根据《排除规定》,经审查,如果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公诉方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必要时还应当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根据这些要求,讯问人员在必要时应当出席法庭对被告人审前供述的合法性予以证明,这是对代表国家侦查机关的讯问人员的义务性强制规定。 讯问人员在必要时出庭作证,有利于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对于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以及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是否非法取得的举证责任由举证方承担。根据《排除规定》的要求,庭审中,如果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由举证方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由于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利益关联性相对微弱,而且在实践中这类情况也相对较少,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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