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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沪绿容〔2015〕330号
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项目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
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30% 的部分,可以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 2014)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面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绿化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实施的屋顶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的20%。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表和术语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5年10月日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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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WS= W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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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LX
式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总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设定口径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H(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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