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规(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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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目的
为规集团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本规。 1.2 释义
1.2.1 本规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完成经营目标情况及其在经济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2.2 本规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集团督委会审计室依法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其目的在于审查、评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划清、确认或解除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为兑现奖惩、考核干部提供依据。 1.3 基本原则
1.3.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终结或离任,须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任期的经济责任。 1.3.2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经济责任考核奖罚,必须坚持“不经审计和考核、不予全部兑现”的原则。
1.3.3 审计室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依法审计,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1.4 职责与权限
1.4.1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督委会审计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集团公司总经理及各成员企业总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4.2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届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须经督委会主席批准后,才能进行。
1.4.3 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年度、季度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可按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无须另行报批。 2
经济责任容及审计类别
2.1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主要
包括以下容:
(1) 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本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 (3) 本企业业务经营活动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
(4) 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5) 公司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6) 应承担的其他经济责任。
2.2 经济责任审计按其审计时限分为年度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
审计。
2.2.1 年度审计(也称期中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中间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和鉴证,包括年度、季度审计考核;
2.2.2 届满审计是指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2.2.3 离任审计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离)休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3
审计围及依据
3.1 经济责任审计的围包括以下各成员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理班子成员:
(1) 集团所属国、国外(含境外)独资企业;
(2) 集团所属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 3.2 经济责任审计的依据主要包括: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 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单位有关规定; (3) 董事会章程;
(4) 任期目标责任书、以及预算、计划、经营目标等。 4
审计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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