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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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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2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期间的文件材料尚未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的,应当于本通知下发后一年内完成。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是指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与行政区域界线的位置、走向、名称等密切相关,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1989年至2002年全面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全面勘界)和各项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以下简称日常管界)形成的成果类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机构对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的方式,加强行政区域界线档案保管力量。

第五条 全面勘界和日常管界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归档范围及时归档。归档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应当在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本部门档案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应当区分不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交会点进行整理立卷。 全面勘界文件材料已经立卷的,应当维持案卷原貌不变。

日常管界文件材料按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勘定、界桩及其他标志物变化、行政区域界线纠纷处理、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活动(如平安边界建设)等分别整理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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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材料单独整理立卷。

第八条 行政区域界线文件材料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其中需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归档的由毗邻各方共同整理立卷。

需要共同整理立卷的,其中,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文件材料由联检工作牵头方负责牵头整理立卷,其他工作文件材料由行政区划代码靠前的一方牵头整理立卷。

第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档案案卷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材料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二)文件材料应当标注页号,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项目应当逐项准确填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式样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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