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 章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部门印章。 第三条 印章刻制
公司的各类印章刻制,均应经总经理批准,并由综合办公室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1、公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公司行文、下发通知等各类文件的,由印章管理人员按照文件、通知审签流程办理印章加盖手续;各部门需要使用公章的,在综合办公室 “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对印章使用日期、事由、经办人、加盖份数进行登记,并经总经理签字后,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办理印章加盖手续;
2、公司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保管,主要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使用。需要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在综合办公室 “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对印章使用日期、事由、经办人、加盖份数进行登记,并经总经理签字后,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加盖印章;
3、法人私章由财务部出纳保管,主要用于办理银行业务。出纳使用印章时,凭经审批的资金、费用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4、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使用,凭经审批的资金、费用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出纳保管,主要用于对外开具发票使用;
6、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指定人员保管,主要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提出废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销毁;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印章遗失原由,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按批示意见处理;
3、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提出更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按批示意见处理,并重新刻制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所有印章的管理;印章保管人具有印章的使用、监督、保管等责任与权力。
1、部门印章保管人对所保管的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并负全部使用责任;必须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印章进行详细的登记和记录;
2、公章、财务专用章保管人无独立使用印章的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印章的权力,对印章的使用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3、出纳既是法人私章的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带公章、合同专用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
第八条 公司领导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员工个人因开具相关证明需要加盖印章的,需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总经理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员工个人对外经济担保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 第十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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