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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目 录
内容摘要 ……………………………………………………………………………2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3
1.1 主体要件 ………………………………………………………………3 1.2 职权要件 ………………………………………………………………3 1.3 内容腰间…………………………………………….…………………3 1.4 程序要件…………………………………………….…………………4 1.5 形式合法…………………………………………….…………………4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4 2.1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5 2.2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6
2.3行政行为的拘束力?????????????????…………7 2.4行政行为的执行力……………………………………………………….8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 .......................................... 8
3.1 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9
3.1.1 即时生效??????????????????????9 3.1.2 告知生效??????????????????????9 3.1.3 受领生效??????????????????????9 3.1.4 付款生效??????????????????????9 3.2 行政行为的失效时间?????????????????????9
3.2.1 撤销????????????????????????9 3.2.2 废止????????????????????????9 3.2.3 变更????????????????????????9 3.2.4 消灭????????????????????????9
四、无效行政行为……………………………………………………………………9
4.1 无效行政行为的原因?????????????????????10 4.2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10
4.2.1 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是无效行政行为产生的理论根源?????10 4.2.2 以公民权利对抗行政权利是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目的??????10 4.3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11 参考文献…………………………………………….……………………………15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摘要: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一种在行政行为制度中占极重要地位的法律效力。目前,理论界在其效力内容上存在很大分歧。笔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应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公定力应为一种有限的公定力而非绝对的公定力。基于公定力的有限性本文还论述了无效行政行为概念的确立问题。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所以我们在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前,必须研究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即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即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它“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约束力”。其形式表现为一种源于法律的特定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以及防止行政主体违法和滥用行政权力。而行政行为只有发生法律效果才能达到此一目的;可见,行政行为的效力对行政行为以至于整个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便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准则,并为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审察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行政司法学的研究相对滞后,在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中尚有很多问题存在分歧,这种情况必将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的实施。故此,本文将对行政行为效力中的一切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无效行政行为
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该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所以我们在研究行政行为的效力前,必须研究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即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行政行为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主体要件,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即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且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同时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也应当具有行政公务人员的身份。其他所有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主体资格。
1.2、职权要件,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作出该行为的法定职权,即行政机关所作之行政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在所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作出;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或者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越权行为都不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1.3、内容要件,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法且明确。内容合法要求“制定行政规范的,规范内容必须与法律规范和上级行政规范的规定和精神相一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内容明确则要求行政行为所表达的内容必须是清楚、具体且确定的。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模棱两可则导致相对人无所适从,使行政行为无法顺利实施。可见,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合法,不明确,此行政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1.4、程序要件,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力的行使就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违反法律规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1.5、形式合法,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即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作出。每一种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具有一定形式的,虽然大多数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是多种的,但是也必须按照法定形式的一种进行。否则,违反法定形式所作出之行政行为也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总之,这五种生效要件是每个行政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有的,但他们只是必要条件,具备此五种生效要件的行政行为并不必然生效,每个行政行为还必须具备各自相应的特殊要件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关于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法学界形成了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三效力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必须得到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尊重;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保证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2、“四效力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应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效力。3、“五效力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应该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他们既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共同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完整内容。”其中,先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决定的效力。” 4、“新四效力说”。该说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应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和不可争力。其中,不可争力是指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行为救济时所受到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笔者的观点虽与“四效力说”中各效力具体内容有分歧,但笔者认为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应该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因为“先定力在现代行政行为从权力行政方式向非权力行政方式的转变及福利行政大量增加的情形下,其单方面性正在逐渐淡化,” 不能反映当今适当行政行为效力的特征。“不可争力”就其实质而言应当是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一部分内容,而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效力。本文将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四个就具体内容展开论述。
2.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笔者认为,研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时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定力的界限问题,因为公定力的概念以及公定力的理论依据等问题都和公定力界限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在论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问题时,本文先论述公定力的界限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一般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即“有限公定力说”和“完全公定力说”。“有限公定力说”认为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为除外。“完全公定力说”则认为行政行为不论是否存在瑕疵,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没有被依法消灭前就具有公定力。笔者认为: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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