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3.2.2废止,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消灭其法律效力。废止一般由于该行政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3.2.3变更,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加以修改。变更一般由于该行政行为部分违法或不适应新的情况。被变更的行政行为,变更部分自变更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未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变更的影响。
3.2.4消灭,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各种情况的发生而自然丧失法律效力。消灭一般由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死亡,标的物的毁灭,期限届满,义务已履行及条件成就等原因。消灭的行政行为,自消灭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
四、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无效指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效果。它既包括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又包括行政行为因撤销、废止或变更而失去法律效力的情况。而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源于有限公定力说的狭义行政行为无效,即无效行政行为。笔者以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而被认定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我们只有明确认识到无效行政行为的原因、法理基础和法律后果,才能够正确认识无效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以及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从而保障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依法治国顺利实施。
4.1无效行政行为的原因
在研究无效行政行为的原因时有很多观点,如“法规性质说”、“严重说与明显说”、“具体情形说”、“要素加法律列举说”、“最低标准要件说”及“重大且明显瑕疵说”等。其中最主要的学说是“重大且明显瑕疵说”。该说认为,只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且明显瑕疵时,才可以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此处的“重大”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素而言的,即行政行为的瑕疵已达到了连信赖保护原则都无法为其进行解释的地步;“明显”则是就行政行为的外观要素而言的,即行政行为的瑕疵一目了然,一般人都很容易地可以分辨出来。○15笔者以为,“重大且明显瑕疵”是确定行政行为无效的必要条件,一个行政行为具有“重
大且明显瑕疵”就说明它是一个无效行政行为;反之,一个行政行为没有“重大且明显瑕疵”就说明它不是一个无效行政行为。
而有的学者所说之“相对无效”原因以及“绝对无效”原因○16的观点,笔者以为是不必要的。一个行政行为,不管它具有主体瑕疵、权限瑕疵、内容瑕疵、形式瑕疵还是程序瑕疵;归根结底,我们是要研究此行政行为是不是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而且瑕疵是在行政行为的主体部分、权限部分、内容部分、形式部分还是程序部分都是无关紧要的。
4.2无效行政行为的法理基础
4.2.1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是无效行政行为产生的理论根源。行政行为公定力有限性的理论依据、原因等问题,笔者在前文已经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正是因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才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因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即无效行政行为。可见,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有限性是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根源。
4.2.2以公民权力对抗行政权力是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目的。在现代社会里,行政权在事实上已居于国家权力的中心地位,其发生作用的广度和强度都远远的超过了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行政权力的运动是自上而下的放射状结构,且每经过一个中介,其放射都要扩大一定的范围;而各级权力行使者又常常产生扩大权力的本能冲动,这就使行政权力具有一种无限延伸的动力。”○17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机制以保障行政权力能够依法正常行使,防止其恣意滥用。确立无效行政行为这样一个概念“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民直接依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抗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1○8公民具有了这项权利就可以在行政主体作出了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时,通过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认定其无效,可见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可以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同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4.3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指“无效行政行为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有权主体对该行为所持的态度和处理措施”。○19
无效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始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所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无视其存在,拒绝行使其所确定的权利,拒绝履行其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效行政行为可以由相对人及
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自行认定,也可由行政机关进行判定;同时,相对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下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诉讼。故,有权机关对无效行政行为所能且必须做的事为确认其无效。
注释:
1.应松年 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2.周佑勇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3.应松年 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4.应松年 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5.罗豪才 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6.叶必丰 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7.周佑勇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3期。
8.周兰领,宋艳慧 《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9.章志远 《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7期。
10.(日)南博方 《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页。
11.周佑勇 《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3期。
12.(日)南博方 《日本行政法》,杨建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页。
13.叶必丰 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页。 14.章志远 《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7期。 15.应松年 主编《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39页。 16.张国庆 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27页。 17.于安 主编《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18.章志远 《行政行为无效问题研究》,载《法学》2001年第7期。
参考文献:
1、应松年 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2、罗豪才 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3、叶必丰 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应松年 主编《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张国庆 主编《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于安 主编《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竺乾威,《公共行政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 黄达强,《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9、第4期
时和兴,《当代中国行政文化的特点及其走向》,《南京社会科学》,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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