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县灰汤镇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说明书
筑以底层或多层的中式文化风格为主,与老镇和水乡风情街建筑风格协调,又具有一定的现代景观要素。文化演艺中心功能包括文化展览、会议交流和演艺娱乐,体现灰汤文化的独特魅力。
7.6 非市属办公用地布局
核心区的非市属办公用地有一处:温泉水资源管理等办公用地。
位于核心区的西北部,蒋琬路和迎宾路的交接地带,包括A-10地块。为新建的办
公用地,兼容部分居住建筑。建筑风貌应与老镇区的仿古风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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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绿地系统规划
第八章 绿地水系与景观规划
绿地系统规划形成以紫龙湖为核心,环绕发散的格局。规划绿地面积为47.47ha,
8.1 景观格局
核心区的绿地水系规划形成“一湖一环、三廊八景”的形态格局,建构人与自然和谐的开放空间体系。北部以自然和近自然景观为主,包括湿地公园和紫龙岛休闲区等,以绿色宁静为主要特色。西部以半自然驳岸和戏水活动为主,包括水上游乐公园、沙滩运动区等,以运动健康欢乐的亲水活动为特色。南部结合入口布置商业和水乡风情街,以水乡生活特色展示为主。东部结合演艺中心和湖景度假区,形成休闲漫步的特色景观。 一湖一环
在中心区结合现状河道开挖水面,在灰汤坝建成后水面抬高形成中央生态湖泊,周边驳岸做绿化亲水处理,是整个镇区的空间核心之所在。以紫龙湖为核心,形成环湖20-200米不等宽度的游憩带,作为公共的开放空间,也是区域的生态心脏。 三廊八景
三廊指北入口和新宁北路的景观廊道、西部支流的蓝色廊道和南部的绿色廊道,是开放空间的生态主动脉,不得进行地产开发建设。
八景指“紫龙湖八景”的景观节点。即,“品水”文化休闲区、“亲水”度假运动区、“听水”音乐喷泉区、“戏水”水上游乐园、“思水”水乡风情街、“观水”文化演艺中心、“赏水”生态游览区、“融水”湿地公园。
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的22.48%,其中公园面积45.37 ha,防护绿地面积2.1 ha。本区的绿地按照绿地系统的分类标准又可以分为G11综合公园、G13专类公园、G14带状公园、G3防护绿地共4种类型。 (1)综合公园
包括环湖成片的公园绿地,是本区最重要的绿地类型。其中包括绿岛及北入口公园为游人提供休憩、交往的场所。
湿地公园是生态保护用地和垂钓等休闲活动的场所。 (2)专类公园
包括一处水上游乐公园和一处健身运动公园。属于环湖游憩带上的重要节点。 (3)带状公园
东岸滨河绿地沿紫龙湖呈带状布局,根据防洪和景观的要求保持一定的宽度,作为散步道。 (4)防护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面积为10.45公顷。生产防护绿地具有重要的环境防护和景观展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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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水系蓝线与防洪规划
蓝线控制分三个层次,紫龙湖蓝线范围内为湖面水体,除规划立项的项目之外,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开发建设项目。支流蓝线宽度20米,蓝线内为河道水体,不得进行开发建设。北部地块内新建的内河水体也纳入蓝线控制,具有蓄洪排涝,美化环境的作用,要求周边用地开发不得占用蓝线。
紫龙湖具有重要防洪功能,通过新宁公路外侧的拦河坝控制水位。按20年一遇设防。湖两侧结合环湖路设置防洪堤。内河水系与支流与湖的出入口设置3个闸,洪水期关闭,平时打开,保证内河水位的稳定。内河水系与湿地公园也能起到排洪蓄涝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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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用地的适建范围参照《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 土地开发管理与控制指标
灰汤镇核心区用地分为两个片区,并按照分级编码的方法,对片区、街坊、地块分别进行编码。
9.2 开发时序
灰汤镇核心区的开发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规划将建设周期可分为三个建设阶段。
(1)第一阶段(2010-2015):完成紫龙湖区的土方挖掘、驳岸建设以及湖区周边土地的平整,展开土地规划、项目招商。建设城镇核心区的道路管网、紫龙湖周边的景观绿化。重点打造老镇区仿古商业街、水乡风情商业区项目和北入口广场,初步聚集人气。
(2)第二阶段(2015-2020):完成环湖地区各大功能组团建设,形成湖区的总体景观面貌。重点建设环湖公园的八大旅游景区,完善旅游娱乐设施,形成一定规模的旅游产业项目,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同时建设高档度假别墅区等地产项目,初步形成核心镇区的规模。
(3)第三阶段(2020-2025):深化景观和旅游项目的开发,强化服务设施的配套,完善核心地区旅游和景观项目的开发。最终,灰汤核心区将会形成一个以旅游度假,休闲疗养为主,集娱乐、会务、商贸为一体的产业经济发展核心,驰名中外的灰汤温泉国际旅游度假圣地。
9.1 土地利用要求
9.1.1 地块的出让要求
(1)重要基础设施(包括防灾设施,主、次级道路、河道、桥梁、高压走廊等)一般不得出让。
(2)出让地块界线可以与规划地块界线一致,也可以几个规划地块一起出让,同一地块不宜部分出让。
(3)小区、组团设施(包括绿地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应随居住用地一并出让,其中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需由开发商和教育部门协商一致后建设。
(4)30米以下道路、用地周边的防护绿地宜由建设单位代征,并统一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5)地块出让的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同时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9.1.2 土地利用的兼容性
根据城市用地功能混合发展的原则,兼顾为未来发展预留一定的弹性,规划规定部分用地性质之间具有兼容性,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改变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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