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统计 【发文字号】湘统[2006]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6.03.07 【实施日期】200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统〔2006〕17号)
各市州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结构及变化趋势,客观公正地做好投资指标考核工作和地区GDP核算工作,提高投资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是进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是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准确的投资统计数据是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方向的决策依据。当前,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层层实施的投资目标考核对投资统计 1 / 3
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切实增强
做好投资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把好数据的“进口”与“出口”质量关,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重不漏、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固定资产投资状况。 二、执行制度,规范统计
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各项规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统计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统计内容,不得随意填报统计指标。 (一)关于统计范围、统计内容的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 1.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 2.房地产开发投资;
3.农村50万元以上非农户投资;
4.农村农户投资(调查总队抽样调查数)。
今年的投资月报,原则上只对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进行全面统计,对于50-500万元的项目,采取抽样调查或系数推算的方式进行。各市州应根据当地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推算50-500万元的项目投资额,其占当地城镇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的比重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平均水平。各市州不得随意将500万元以下项目打捆上报,月度时将500万元以下项目推算数(分城镇和非农户)上报到省统计局投资处,季度时还必须上报5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一览表(表式见附件1)。对于农村农户投资,全省数据仍然采用调查总队的抽样调查数,各市州上报的数据由省统计局投资处依据相关资料评估核算。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不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城镇、农村非农户50万元以下项目投资; 2 / 3
2.单纯装修装饰投资;
3.大修理性质的支出;
4.单纯的旧房屋和旧设备购置支出; 5.城镇居民单纯的汽车购买支出; 6.单纯的土地拆迁补偿费。
各市州季后3日前应将全社会投资情况表上报到省统计局投资处(表式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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