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与犯意转化的区别
①前一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停止下来: A、犯意转化——前一犯罪行为正在继续
B、另起犯意——前一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已经停止 ②犯罪对象是否为同一对象:
A、犯意转化——针对同一被害对象
B、另起犯意——既可以针对同一被害对象也可以针对其他被害对象 ③犯罪客体是否为同一或同类法益
A、犯意转化——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相同或者同类 B、另起犯意——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大多数情况下不同 ④刑事责任认定
A、犯意转化——实为一罪,仅以一罪论处 B、另起犯意——实为数罪,可能数罪并罚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一)法律认识错误
1、定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发生误解。 2、分类:
(1)将有罪行为误认为无罪——假想不犯罪 (2)将无罪行为误认为有罪——假象犯罪 (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 3、处理原则: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二)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行为人在犯罪时预想的情况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2、处理原则: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法定该犯罪构成范围内的,被认为其法律性质相同,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 3、种类划分
(1)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不一致。(辨认误差) ①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想杀乙,但把丙误认为是乙而杀死了丙,甲的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②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对象错误——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 E.g.甲在半夜潜入乙家后院准备伺机杀乙,不久看见门口一个黑影一动便开枪命中。第二天乙发现自家的驴被杀死。则甲只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2)打击错误:行为人对对象的辨认无误,但是在实施侵害行为时,行为出现误差以致实际侵害的对象与预想侵害的对象不一致。(行为误差) ①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
E.g.甲欲射杀乙,由于射击水平有限没有瞄准,杀死了乙身边的丙。
②不同类对象的打击错误
(3)手段错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或者使用的工具发生认识错误。
①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犯罪未遂
E.g.甲欲毒死乙,却误把白糖当成砒霜投入乙的杯中。 ②不能犯:行为不具有客观危险性——不认为是犯罪
③迷信犯:即使依照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实施,客观上也绝不能实现预想的结果(不能犯的一种)——不是犯罪
E.g.甲欲杀乙,用稻草制作了乙的小人在家用针扎了49天,第50天乙出车祸死亡。
(4)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最终造成了犯罪结果,但是导致犯罪结果的实际过程与预想的进程不一致。 ①类型
A、因果机制偏离 B、结果提前实现
C、结果延后发生(韦伯故意,概括故意)
②处理原则:不影响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不影响定罪量刑问题。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成立条件
1、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侵害的特征
①不法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②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防卫必要性)
③人的侵害,现实的侵害 (2)应注意的问题
①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应当视为不法行为,原则上应允许正当防卫,但出于人道考虑应尽量避免。 ②对动物侵害的防卫情形,分为三类: A、针对野生动物的自发攻击——紧急避险 B、针对他人唆使的家养动物攻击——正当防卫 C、针对家养动物的自发攻击——紧急避险 ③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④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实行正当防卫。
(3)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防卫——假想防卫
①概念:假想防卫是指没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误认为存在着不法侵害,或者客观上存在着侵害,但这种侵害为合法的,而防卫人不明了其行为合法性而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
②性质:认识错误,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①开始时间:
A、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开始(着手说)。
B、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开始(直接面临说)。 ②结束时间:
A、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B、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C、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2)预先设置防卫装置的问题
①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
②如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
③如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 (3)不符合时间条件的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①概念: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防卫”的,分为事前加害和事后加害。
②性质:
A、故意犯罪: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束; B、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时间;
C、意外事件:客观情况使防卫人不可能预见。 3、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不符合对象条件的防卫——防卫第三人
(1)概念:防卫第三者是指的是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造成损害的行为。 (2)性质:
①、故意犯罪:明知防卫对象针对的不是不法侵害者 ②、假想防卫(过失犯罪或无罪):误认第三者为不法侵害人 4、防卫意图:
(1)防卫目的: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防卫认识:防卫人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3)不符合意图条件的防卫—— ①挑拨防卫:故意犯罪
②互相斗殴:故意犯罪、有可能正当防卫
③偶然防卫:故意犯罪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考虑的因素 ①不法侵害的强度
②不法侵害的紧迫性(缓急) ③不法侵害的严重性(权益)
(2)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防卫——防卫过当
①性质:正当意图+过失
②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
1、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条件
(1)防卫起因: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①严重暴力犯罪
A、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B、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②限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 ③列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A、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B、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卫 C、“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2)防卫时间:同正当防卫
(3)防卫对象:同正当防卫 (4)防卫意图:同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存在过当问题,可以致人死亡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成立条件
1、避险起因:正在发生的危险 (1)危险的来源 ①自然力量 ②动物侵袭
③疾病、饥饿形成的危险 ④人的非法侵害行为
(2)危险的特征——必须客观存在 (3)不符合起因条件的避险——假象避险 2、避险时间;正在发生
△“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的状态 (1)危害行为或事件正在发生
(2)危险尚未发生,但已经迫近
(3)危险正在继续,不一定立即发生危害结果 3、避险对象——第三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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