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紧急避险损害的是合法利益
(2)紧急避险的对象一般为与危险无关的第三人,但不限于第三人的利益 (3)与危险有关的人的利益的合法损害情况
①危险来源于此人,但是此人无意造成这种危险,并且对此危险也无任何过错。 ②危险来源于此人,也是此人的行为造成的,但是出于轻微过失造成的非紧迫性的轻微法益的损害,不适用正当防卫时。 ③危险来源于此人,也是此人的行为造成的,是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紧迫性的重大法益的损害。
4、避险方法——不得已 (1)除此以外别无他法
(2)仅有损害他人利益才能避免危险,如存在多种相当的损害手段,可选择其中之一 (3)侵害他人的法益时应当选择给予最小限度损害的手段
(4)紧急避险的检索顺序
选择不损害第三者的正当防卫或其它合法方式à选择紧急避险à选择针对危险来源人的防御性避险à选择针对与危险无关的第三人的进攻性避险à选择造成最小损害的避险方法 5、避险意图(认识+意志)
(1)避险认识 (2)避险意志
(3)为了他人的避险行为是否应经他人同意 ①一般不应过问是否违反本人的意思
②他人明确放弃保护法益时,不能为他人避险
③救助者没有认识到本人的意思表示,应为推定承诺 (4)不符合意图条件的避险——避险挑拨、偶然避险 (与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的处理原理相同)
6、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必要限度的标准:在造成的损害小于避免的损害的前提下,未超过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的限度:a、小于;b、必需
(2)一般情况下,所损害的利益<所保护的利益,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超过“必需”范围,也有可能构成过当
可以用更小的损害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可能会过当 (4)利益大小比较
①一般:生命利益>身体利益>财产利益 ②性质相同的利益,以量的多少来衡量 (5)不符合限度条件的避险——避险过当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定义:
A、所损害的利益≥所保护的利益
B、所损害的利益<所保护的利益,但超过必需的最小限度而造成了重大损失 ②处理:
A、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 B、只就避险过当的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避险主体限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紧急避险与一般正当防卫的比较
△性质: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 紧急避险——以正对正 △原理: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一)概念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二)特征
1、已经实施预备行为: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2、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 3、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1)此处的行为指构成要件中规定的行为 (2)没有直接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紧迫危险
(3)是否着手,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犯罪对象是否已经出现 4、没有着手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1)没有着手:
①不可能着手(不能犯) ②暂时无法下手
(2)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通常形式
1、选择、调查侵害目标 2、排除犯罪障碍 3、勾结共犯
4、商定犯罪计划、方案
5、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四)处罚
【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一)概念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而停止下来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欲而不能)
(三)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实行未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已经完成了实行行为。如:甲砍杀乙,砍杀数刀后以为乙已死亡便离去。实际上乙并未死亡。
(2)实行未终了的未遂:行为人尚未完成实行行为。如:甲强奸乙,强奸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3)危害性比较: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未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犯罪实际有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2)不能犯未遂
①含义: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认识出现错误,而使得该犯罪行为在当时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 ②分类
A、对象不能犯未遂: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行为当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的范围内。
E.g.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射杀;误将男性当做女性强奸。 B、工具不能犯未遂: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犯罪意图、不能实现犯罪既遂的犯罪工具或手段,以致犯罪未遂。
△注意区分犯罪未遂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对不能犯v. 绝对不能犯) (四)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一)概念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特征 1、时间性
(1)犯罪停顿后的悔罪表现——既遂后或未遂后无中止
(2)自动防止重复侵害行为
△注意:犯罪中止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存在于实行阶段,且在犯罪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之前,也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
2、自动性(能而不欲)
(1)自认为可能进行到底(无论可观情况如何) (2)出于本人意愿自动放弃
(3)是彻底放弃犯意,而不是保留犯意潜伏以待日后继续犯罪 (4)预期障碍(如对象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 3、有效性
(1)作为犯罪目的的结果的中止 (2)是否以积极挽救行为为要件
①未实行终了:只需自动放弃犯罪 ②实行终了:必须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四)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五)补充——犯罪的既遂形态
1、犯罪既遂的概念:行为人既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既遂犯的种类
(1)阴谋犯——不存在未遂、中止。如:颠覆国家政权罪
(2)举动犯(即时犯)——不存在未遂犯。如:非法拘禁罪、策动叛变罪、重婚罪、窝赃销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
(3)行为犯——存在未遂状态。如:脱逃罪、诬告陷害罪、制造贩卖淫秽物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伪造货币罪。又如:强奸罪(复杂行为、含手段行为、目的行为)
(4)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罪等 (5)结果犯——必须有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如:杀人罪、伤害罪
(6)实害犯——既要求实行危害行为,又包括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如:过失杀人罪
(7)结果加重犯。如:抢劫、强奸致人死亡
十六、共犯形态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犯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两人以上
(1)自然人、单位自由组合
(2)具有(完全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1)各共犯人都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2)存在意思联络
3、客观条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1)形式多样: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结合 (2)种类
①共同的实行行为 ②参与共谋的行为
③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④组织行为
(三)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 1、共同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唯一的例外:共同交通肇事罪可以是共犯 2、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1)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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