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运输企业 高价互换配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5年6月4日 铁财?2005?10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价互换配件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运输设备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
第三条 企业应根据高价互换配件周转过程,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管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对高价互换配件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高价互换配件辅助核算台账,及时办理有关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手续,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企业应加强高价互换配件的技术管理,建立高价互换配件技术履历簿和台账,做好技术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掌握高价互换配件性能和状态,及时提供修理所需的高价互换配件及其相关资料。
第六条 企业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高价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在预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类别计提折旧。
第七条 高价互换配件按其用途分为: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
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等。
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
压互感器、主变压器、制动电阻、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微机柜、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等。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
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调控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密接钩、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进口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电空制动阀、电开水炉等。 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摇枕、侧架、车钩(套)、钩尾框、制动梁、轴承、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构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等。
(五)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运输生产和检修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高价互换配件分类标准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和使用期限等,并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依据。
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运输生产经营需要,针对运输设备以配
件互换修为基础的专业化和集中修不断发展的特点,结合检修能力的需要,合理规划、核定高价互换配件的储备定量,并根据生产力布局调整及生产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调整,提高高价互换配件使用效率。
第十条 高价互换配件应按规定地点妥善存放,保管部门负责动态数量台账管理和现场分存的数量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应建立技术台账,负责储备定量核定、修改和组织对互换配件的报废及鉴定;计划部门负责互换配件更新、补充款源的安排;财务部门负责金额核算。
第十一条 高价互换配件的增减动态和使用状态的变更,必须由各单位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动态变更文件或命令填制动态凭证,调整技术履历簿和档案,并对高价互换配件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高价互换配件折旧年限见下表: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年限表
高价互换配件分类 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 (一)内燃机车
发电机、电动机、柴油机组、柴油机体、轮对8年2转向架10年3其他6年1 (二)电力机车
牵引电机、牵引通风机、轮对8年2主变压器10年3其他6年1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 (一)客车
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8年2
空调控制箱、主开关、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塞拉门、集便器、
密接钩、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电开水炉5年2
轮对、轴承、进口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电空制动阀8年2 其他6年1 (二)货车
摇枕、侧架、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钩尾框、制动梁、轴承10年3
机保车柴油机、制冷机、发电机、轮对8年2其他6年1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5年2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5年1 五、其他高价互换配件5年1
第十三条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的配件,不能继续使用的; 5.国家强制报废的;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新增、补充高价互换配件按照购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高价互换配件原则上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确因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应当按照该类高价互换配件的账面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为保证高价互换配件的完整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掌握高价互换配件的数量及质量动态,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高价互换配件盘点清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高价互换配件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第十九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盘盈、盘亏的高价互换配件,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及其内部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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