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不看三大本,法制史法理学三国法看三大本特管用 过失虚假陈述 纯粹经济损失
忠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有效。Eg: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形成权的概念。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无需经对方同意即可生效,但须向对方作出
形成权另一种分类:①单纯形成权。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行使的形成权。 ②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指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
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eg:适用合同)两种。
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不是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都是形成权。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包括请求权能与形成权能),故不属于形成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合同法》第47、48条),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
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eg同居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继承权是期待权(错)
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生理死亡的推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法定情形,对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遗骨、著作人身权等利益依然提供保护,这些法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寻求救济。但是,死者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顺序限制:①原则上,仅配偶、父母、子女有权作为原告起诉。②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原告起诉。
委托监护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错)
侵害一般人格权(即具体人格权没规定的情况)的构成要件是: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隐私权人已经披露了隐私,他人进一步宣扬该信息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换言之,隐私公开权属于一次性的权利
只要和公共利益没关系的,公开个人好的秘密也算隐私
合作作品必须有合作的合意,所以红楼梦不属于合作作品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节严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一般人格权;
②六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③隐私;
④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精神损害的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① 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② 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③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需要注意: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 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①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②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
① 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 设立行为不同。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 ④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故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通过聘请的董事会或者理事会进行管理,属于“他律法人”。
⑤ 法人目的不同。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也可为公益,故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证监会和银监会是事业单位,但却是公法人。
注意:
①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是一回事。社会团体法人不可能是营利法人。而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③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也不是一回事情。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广泛。社会团体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实质条件有三: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时点:
①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②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 (2)法人机关无独立的人格。
(3)法人机关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4)法人机关由一个或者数个自然人组成。①独任制机关,由一个自然人组成,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②合议制机关,由数个自然人组成,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财团法人因为没有成员,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区分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单方法律行为)
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四类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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